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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各級區域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6條 本會委員,不得同時擔任其他各級區域計畫委員會委員。
  2. 行政各級區域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6條 本會所需經費,應於各該主管機關年度預算中編列之。
  3. 行政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6條 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依第四條第三項第三款或第四款派聘之委員,續聘以三次為限。依第四條第三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派聘之委員,於任期內職務異動時,得改聘之。依第四條第三項第三款或第四款派聘之委員,每次改聘…
  4. 行政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6條 本會開會得邀請經辦估價人員列席。評議異議或復議案件時,得通知異議人或復議人列席說明,並於說明後退席。前項異議或復議案件為多數人共同提出者,僅得推派三人以下之代表列席。
  5. 行政直轄市、縣(市)(局)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6條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缺席時,由出席委員中互推一人代理之。
  6. 行政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6條 本會受理不動產估價師懲戒案後,依下列程序辦理之:一、通知被付懲戒人限於二十日內以書面提出答辯或於本會開會時到會陳述。二、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供意見。三、提付本會會議審議。四、製作懲戒決定書。本會審議時,應參酌提…
  7. 行政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 第6條 本會非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不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通知本會。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
  8. 行政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 第16條 申請調處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駁回之:一、非屬第二條之不動產糾紛事件。二、調處事件不屬受理機關管轄。三、曾依本辦法申請調處並作成調處結果。四、已訴請法院審理或調處標的為確定判決、調…
  9. 行政直轄市縣(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6條 建築師懲戒委員會須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
  10. 行政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未登記土地總登記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6條 本會幕僚工作,由縣政府指派人員處理。
  11. 行政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組織條例 第6條 本校置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二十人至四十六人,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聘任;教官四十人至九十四人,其中一人得列警正或警監,九人至二十二人,得列警正,十三人至三十一人,得列警佐或警正,餘警佐。本校各科、班及分部各置主任…
  12. 行政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組織條例 第16條 本校辦事細則,由本校擬定,報請內政部警政署核定之。
  13. 行政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6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聘為各級租佃委員會委員:一、現任軍公教人員。二、現在學校肄業學生。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14. 行政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6條 各級租佃委員會文件、收發、款項收支、公物保管,均應列冊登記,隨縣(市)政府地政科(局)長兼當然委員或鄉(鎮、市、區)長兼當然委員之交卸,辦理移交。
  15. 行政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辦事細則 第6條 農地重劃工程科掌理事項如下:一、農地重劃法令訂定及修正之研擬。二、農地重劃計畫之擬訂、執行、推動及督導。三、農地重劃區農水路更新改善計畫之擬訂、執行、推動及督導。四、農地重劃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工監造。五、農地重劃區農水…
  16. 行政內政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經管人員移交,應就經管業務、事務、財物等編造移交清冊。
  17. 行政內政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各級人員移交,除上級機關指定外,應在原任所辦理。
  18. 行政內政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6條 本標準所定之費用,其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19. 行政內政部消防署花蓮港務消防隊辦事細則 第6條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職掌如下:一、各種災害(難)搶救之指揮、調度、管制及聯繫事項。二、值日人員輪值表之編排及各分隊勤務表之管制事項。三、通訊設備之維護、管理事項。四、民眾報案之受理及勤務之規劃、派遣、管理事項。五、勤務督察之…
  20. 行政內政部消防署花蓮港務消防隊辦事細則 第16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21. 行政內政部消防署高雄港務消防隊辦事細則 第6條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職掌如下:一、各種災害(難)搶救之指揮、調度、管制及聯繫事項。二、值日人員輪值表之編排及各分隊勤務表之管制事項。三、通訊設備之維護、管理事項。四、民眾報案之受理及勤務之規劃、派遣、管理事項。五、勤務督察之…
  22. 行政內政部消防署高雄港務消防隊辦事細則 第16條 本隊文書處理、財務管理及事務管理,依事務管理規則及有關規定辦理之。
  23. 行政內政部消防署基隆港務消防隊辦事細則 第6條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職掌如下:一、各種災害(難)搶救之指揮、調度、管制及聯繫事項。二、值日人員輪值表之編排及各分隊勤務表之管制事項。三、通訊設備之維護、管理事項。四、民眾報案之受理及勤務之規劃、派遣、管理事項。五、勤務督察之…
  24. 行政內政部消防署基隆港務消防隊辦事細則 第16條 本隊文書處理、財務管理及事務管理,依事務管理規則及有關規定辦理之。
  25. 行政內政部消防署臺中港務消防隊辦事細則 第6條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職掌如下:一、各種災害(難)搶救之指揮、調度、管制及聯繫事項。二、值日人員輪值表之編排及各分隊勤務表之管制事項。三、通訊設備之維護、管理事項。四、民眾報案之受理及勤務之規劃、派遣、管理事項。五、勤務督察之…
  26. 行政內政部消防署臺中港務消防隊辦事細則 第16條 本隊文書處理、財務管理及事務管理,依事務管理規則及有關規定辦理之。
  27. 行政內政部消防署辦事細則 第6條 火災預防組職掌如下:一、火災預防法規之研擬、修正及解釋事項。二、維護公共安全方案消防管理部分之推動、督導事項。三、消防安全設備會審、會勘之規劃、督導事項。四、消防安全檢查之規劃、督導事項。五、消防技術審議之作業事項。六、…
  28. 行政內政部消防署辦事細則 第16條 主計室掌理本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29. 行政內政部消防署辦事細則 第26條 科長依其職掌,處理下列事項:一、本科計畫方案、工作報告之研擬、編製事項。二、本科法令疑義、解釋之擬議事項。三、本科業務之規劃、執行、改進事項。四、所屬人員之指導、監督、考核事項。五、本科重要公文之擬辦事項。六、長官交辦事…
  30. 行政內政部消防署辦事細則 第36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