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局)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6條 法規:直轄市、縣(市)(局)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第6條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缺席時,由出席委員中互推一人代理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