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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第3條 …規定之消費合作社。四、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九款規定之各級政府公有事業。五、所得稅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六、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
  2. 行政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第12-1條 …發給之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後,自各該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年度依第十三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計算之基本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該營利所得,而依規定計算增加之基本稅額…
  3. 行政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第13條 …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第一項規定之扣除金額,其計算調整及公告方式,準用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4. 行政契稅條例 第1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契稅:一、各級政府機關、地方自治團體、公立學校因公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但供營業用者,不適用之。二、政府經營之郵政事業,因業務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三、政府因公務需要,以公有不動產交換,或因土地重劃而交…
  5. 行政契稅條例 第16條 …發生糾紛時,其申報契稅之起算日期,應以法院判決確定日為準。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以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日為申報起算日。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以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為申報起算日。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
  6. 行政民國二十三年六釐英金庚款公債條例 第1條 國民政府為完成粵漢鐵路,補充建築基金,由財政部會同鐵道部發行公債,定名為民國二十三年六釐英金庚款公債。
  7. 行政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 第12條 …依資恐防制法第四條及第五條公告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或外國政府、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二、客戶及實質受益人之姓名及名稱檢核政策及程序,應包含比對與篩檢邏輯、檢核作業之執行程序,以及檢視標準,並將其書面化。…
  8. 行政政府對民營重大經濟基本建設事業借款保證監督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政府發展經濟社會向國外借款及保證條例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之。
  9. 行政政府對民營重大經濟基本建設事業借款保證監督辦法 第3條 被保證人向國外借款申請政府保證時,應檢同左列文件送財政部核辦,並以副本抄送有關主管機關:一、董事會通過借款之紀錄。二、計畫說明及借款用途。三、財務狀況報告及償債計畫。四、貸款契約主要內容。五、願意接受財政部監督之承諾書。…
  10. 行政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 第4條 …差額補貼、承租住宅租金補貼、興建及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補助地方政府興辦住宅相關支出、提升居住品質及住宅市場資訊等相關支出。二、長期照顧服務:長期照顧之政策推動、長期照顧服務提供、促進並均衡服務與人力資源發展、長期照顧服務法…
  11. 行政原臺灣省菸酒公賣局現職人員離退辦法 第4條 離退人員之離職給與如下:一、基本給與:職員依臺灣省政府所屬省營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之退休金給與標準給付;雇用人員依臺灣省菸酒公賣局所屬分局菸酒配銷處暨電子處理資料中心雇用人員管理要點之退休金給與標準給付;評價職…
  12. 行政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2條 中華民國各級政府財政收支之劃分,調劑及分類,依本法之規定。
  13. 行政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5條 對於各級政府財政收支之監督,依法律之規定。
  14. 行政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16-1條 …稅課統籌分配部分,應本透明化及公平劃一方式分配之;受分配地方政府就分得部分,應列為當年度稅課收入。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之款項,應以總額百分之九十六列為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其餘百分…
  15. 行政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18條 各級政府對他級或同級政府之稅課,不得重徵或附加。但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為辦理自治事項,籌措所需財源,依地方稅法通則規定附加徵收者,不在此限。各級地方政府不得對入境貨物課入境稅或通過稅。
  16. 行政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19條 各級政府為適應特別需要,得經各該級民意機關之立法,舉辦臨時性質之稅課。
  17. 行政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20條 各級政府經法律許可,得經營獨占公用事業,並得依法徵收特許費,准許私人經營。地方政府所經營獨占公用事業之供給,以該管區域為限;但經鄰近地方政府之同意得為擴充其供給區域之約定。
  18. 行政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21條 中央政府為增加國庫收入或節制生產消費,得依法律之規定專賣貨物,並得製造之。
  19. 行政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22條 各級政府於該管區內對於因道路、堤防、溝渠、碼頭、港口或其他土地改良之水陸工程而直接享受利益之不動產或受益之船舶,得徵收工程受益費。前項工程受益費之徵收,以各該工程直接與間接實際所費之數額為限;若其工程之經費出於賒借時,其…
  20. 行政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23條 …收、沒入之財物及賠償之收入,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分別歸入各級政府之公庫。
  21. 行政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24條 司法機關、考試機關及各級政府之行政機關徵收規費,應依法律之所定,未經法律規定者,非分別先經立法機關或民意機關之決議,不得徵收之。
  22. 行政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25條 …定外,應經該管最高級機關核定,並應經過預算程序,分別歸入各級政府之公庫。
  23. 行政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26條 各級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依法為信託管理或受委託代辦時,得收信託管理費。
  24. 行政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27條 各級政府所有財產之孳息、財產之售價及資本之收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分別歸入各級政府之公庫。
  25. 行政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28條 各級政府出售不動產或重要財產,依法律之規定,公務機關對於所有財產孳生之物品與其應用物品中之剩餘或廢棄物品,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呈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按時價出售。
  26. 行政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29條 各級政府所有營業之盈餘,所受之捐獻或贈與及其他合法之收入,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分別歸入各級政府之公庫。
  27. 行政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30條 中央為謀全國之經濟平衡發展,得酌予補助地方政府。但以下列事項為限:一、計畫效益涵蓋面廣,且具整體性之計畫項目。二、跨越直轄市、縣(市)或二以上縣(市)之建設計畫。三、具有示範性作用之重大建設計畫。四、因應中央重大政策或建…
  28. 行政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31條 …之經濟平衡發展,對於鄉(鎮、市)得酌予補助;其補助辦法,由縣政府另定之。
  29. 行政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33條 各上級政府為適應特別需要,對財力較優之下級政府得取得協助金。前項協助金,應列入各該下級政府之預算內。
  30. 行政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34條 各級政府非依法律之規定或議會之議決,不得發行公債或為一年以上之國內、外借款。前項公債及借款未償餘額之限額,依公共債務法之規定辦理。各級地方政府在國外發行公債或借款,應先經中央政府之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