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24條 法規:財政收支劃分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二章 收入 › 第五節 規費收入 第24條 司法機關、考試機關及各級政府之行政機關徵收規費,應依法律之所定,未經法律規定者,非分別先經立法機關或民意機關之決議,不得徵收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