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28條 法規:財政收支劃分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二章 收入 › 第七節 財產收入 第28條 各級政府出售不動產或重要財產,依法律之規定,公務機關對於所有財產孳生之物品與其應用物品中之剩餘或廢棄物品,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呈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按時價出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