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收入 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七節 財產收入 條文:第27~28條(共 2 條) 法規:財政收支劃分法全文 第27條各級政府所有財產之孳息、財產之售價及資本之收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分別歸入各級政府之公庫。 第28條各級政府出售不動產或重要財產,依法律之規定,公務機關對於所有財產孳生之物品與其應用物品中之剩餘或廢棄物品,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呈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按時價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