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收入

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八節 營業盈餘捐獻贈與及其他收入

條文:
第29條(共 1 條)
各級政府所有營業之盈餘,所受之捐獻或贈與及其他合法之收入,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分別歸入各級政府之公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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