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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512條 對於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聲請再審者,應依民事訴訟法向原判決法院之民事庭提起再審之訴。
  2. 司法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3條 在未設置公設辯護人之法院,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之辯護人,由審判長指定律師或推事充之。
  3. 司法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5條 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原得上訴於第三審之案件,已繫屬於各級法院者,仍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簡易程序案件,仍應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
  4. 司法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6條 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附帶民事訴訟,仍應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
  5. 司法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7-3條 …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但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
  6. 司法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7-5條 …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仍適用修正前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
  7. 司法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7-8條 …聲請再審,經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一條第一項撤回,或經法院專以非屬事實審法院於判決前因未發現而不及調查斟酌之新證據為由,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一項裁定駁回,於施行後復以同一事實、證據聲請再審,而該事實、證據符…
  8. 司法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7-9條 …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但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
  9. 司法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7-10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法院已受理之偵查中聲請羈押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但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
  10. 司法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7-12條 …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經宣告無期徒刑之案件,尚未依職權送交上級法院審判者,於施行後仍適用修正前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五項規定。再議期間及上訴期間,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時,依修正前之規定尚未屆滿…
  11. 司法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7-13條 …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於施行後仍適用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已終結或已繫屬於各級法院而未終結之案件,於施行後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者,亦同。
  12. 司法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7-14條 …百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施行前,各級法院已受理依第四百八十一條聲請之案件,或已受理依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鑑定、評估認無繼續強制治療必要,經受處分人依第四百八十四條聲明異議之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
  13. 司法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7-16條 …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原得上訴於第三審之案件,已繫屬於各級法院者,仍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抗告期間,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三十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時,依修正前之規定尚未屆滿者,適用修正後第四百零六條之規定。
  14. 司法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7-17條 …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三十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而未確定之聲請交付審判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但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項前段情形,以交付審判之聲請,視為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但修正…
  15. 司法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7-19條 …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一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但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
  16. 司法刑事訴訟遠距訊問作業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遠距訊問,指法院、檢察官對未到庭之證人,利用法庭與證人所在處所之聲音及影像相互同步傳送之科技設備進行直接訊問。
  17. 司法刑事訴訟遠距訊問作業辦法 第3條 法院、檢察官得利用證人所在地法院、檢察署或政府機關(構)之科技設備進行遠距訊問。法院、檢察官經審酌下列事項,認為適當者,得利用前項以外之證人所在處所科技設備進行遠距訊問:一、證人是否有正當理由而不能或不宜依前項規定接受訊…
  18. 司法刑事訴訟遠距訊問作業辦法 第4條 法院、檢察署作為遠距訊問之法庭,得依業務狀況,指定時間供遠距訊問專用,以半小時為一時段,每次訊問最多可申請二時段。前項每次訊問之個別或全部時段時間,必要時得經遠距端之法院或檢察署首長核准延長或縮短之。其他政府機關(構)得…
  19. 司法刑事訴訟遠距訊問作業辦法 第10條 法院、檢察署應將負責前條事宜之庭務員或專人及其代理人姓名、職稱、電話號碼函報司法院、法務部之資訊管理單位。該等人員異動時,亦同。
  20. 司法刑事補償法 第9條 …或執行之機關所在地或受害人之住所地、居所地或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軍法案件,由地方軍事法院管轄。前項原處分或裁判之軍事審判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由承受其業務之軍事法院或檢察署為管轄機關。
  21. 司法刑事補償法 第18條 補償請求人不服前條第一項機關之決定者,得聲請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覆審。補償決定違反第一條至第三條規定,或有其他依法不應補償而補償之情形者,最高檢察署亦得聲請覆審。
  22. 司法刑事補償法 第19條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法官,由司法院院長指派最高法院院長及法官若干人兼任之,並以最高法院院長為審判長。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職員,由司法院調用之。
  23. 司法刑事補償法 第20條 …應於決定書送達後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原決定機關,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為之。
  24. 司法刑事補償法 第27-1條 司法院應於補償之決定確定後,進行必要之調查或研究,分析刑事誤判原因。
  25. 司法刑事補償法 第35條 刑事補償審理規則,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刑事補償事件之初審決定機關,應傳喚補償請求人、代理人,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但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不在此限。刑事補償程序,不徵收費用。
  26. 司法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 第2條 …簡稱促轉救濟案件)之審理,除促轉條例及本辦法有規定者外,準用法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
  27. 司法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 第3條 法院審理促轉救濟案件時,宜隨時注意該刑事有罪判決、單獨宣告之裁定或處分,如經法院依再審程序裁定開始再審,或經最高法院依非常上訴程序撤銷原裁判,發回原審法院並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者,其更為審判案件之審理情形。
  28. 司法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 第4條 …項第二款提起救濟之該刑事有罪判決、單獨宣告之裁定或處分原管轄法院之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管轄;對同條第四項有關追訴之處分提起救濟者,以該處分原管轄檢察署對應法院之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管轄。因法院之設立及管轄區域之劃分或變更,致管轄…
  29. 司法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 第5條 …定之程式提出書狀外,另應於書狀記載及附具以下事項,提出於管轄法院:一、提起救濟之申請人為非因不法追訴、審判而權利受損之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所或居所。二、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以下簡稱促轉會)…
  30. 司法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 第6條 管轄法院書記官,應速將前條之書狀繕本,送達於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