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補償法 第20條 法規:刑事補償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20條 聲請覆審,應於決定書送達後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原決定機關,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