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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刑事補償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聲請重審,應於決定確定之日起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其聲請之事由發生或知悉在確定之後者,上開不變期間自知悉時起算。
但自決定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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