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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監察審計部臺灣省新竹縣審計室辦事細則 第10條 …關之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辦理下列事項: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及特別預算已核定之分配預算或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與各項支付法案之查核事項。二、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及特別預算會計報告、半年結算報告、相關資訊檔案及經通知檢…
  2. 監察審計部臺灣省嘉義縣審計室辦事細則 第9條 …關之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辦理下列事項: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及特別預算已核定之分配預算或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與各項支付法案之查核事項。二、關於所管機關簽發之撥(付)款或轉帳憑單、縣庫庫款收支及財物保管情形之抽查事…
  3. 監察審計部臺灣省嘉義縣審計室辦事細則 第10條 …關之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辦理下列事項: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及特別預算已核定之分配預算或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與各項支付法案之查核事項。二、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及特別預算會計報告、半年結算報告、相關資訊檔案及經通知檢…
  4. 監察審計部臺灣省彰化縣審計室辦事細則 第9條 …關之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辦理下列事項: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及特別預算已核定之分配預算或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與各項支付法案之查核事項。二、關於所管機關簽發之撥(付)款或轉帳憑單、縣庫庫款收支及財物保管情形之抽查事…
  5. 監察審計部臺灣省彰化縣審計室辦事細則 第10條 …關之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辦理下列事項: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及特別預算已核定之分配預算或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與各項支付法案之查核事項。二、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及特別預算會計報告、半年結算報告、相關資訊檔案及經通知檢…
  6. 監察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各機關或各種基金會計報告送審之期限,適用會計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
  7. 監察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25條 各機關或各種基金委託或補助其他機關、學校或團體辦理之經費,應依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辦理,審計機關並得隨時派員抽查;其支出有關原始憑證,如留存受委託或補助機關、學校或團體,應通知該管審計機關。
  8. 監察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26-1條 各機關或各種基金依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應送該管審計機關審核之相關資訊檔案,由審計部定之。
  9. 監察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74條 審計機關辦理附屬單位預算中營業基金以外其他特種基金之審計事務,得適用本法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三條之規定。
  10.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11.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法撥繳之費用,指各機關公立學校軍事單位依法定提撥費率按月撥繳基金之費用。
  12.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公務人員、政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依法定提撥費率按月繳付基金之費用。
  13.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本基金之孳息收入及其運用之收益,指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機關)依本條例第五條規定存放銀行、購買公債、庫券、短期票券、公司債及有關貸款之利息收入,以及投資於受益憑證、上市…
  14.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條第三項規定,由國庫撥款補足之差額。二、依本條例第八條規定,基金不足支付時,由政府撥款之補助。三、其他由政府補助之款項。
  15.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其他有關收入,指下列各款:一、參加本基金人員不符合退休或資遣條件而離職、不合發給退除給與者,未於請求權時效內申請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基金費用。二、前款人員,政府按月撥繳之基金費用。三、參加本基金人員…
  16.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本基金之收支及保管業務,得委託金融機構辦理。
  17.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各機關公立學校軍事單位,應填送參加本基金人員名冊通知基金管理機關登錄。如有不符規定參加本基金者,應由基金管理機關將原繳之費用,無息退還其繳款機關。各機關公立學校軍事單位參加本基金人員資料如有異動,應即填送異動通知單通知基…
  18.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府依法撥繳之費用,應由各級政府或服務機關於每月發薪時直接撥繳基金管理機關委託辦理之金融機構;參加本基金人員依法自繳之費用應由服務機關公立學校軍事單位於每月發薪時代扣彙繳基金管理機關委託代收之金融機構。
  19.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各機關公立學校軍事單位每月向基金管理機關委託辦理之金融機構繳納基金費用時,應將當月份繳納基金費用清單,一併送受託代收之金融機構彙轉基金管理機關。
  20.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各機關公立學校軍事單位新進及調任人員,其到職當月應繳付之基金費用,併入次月繳納。
  21.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參加本基金人員有停職(聘)、停役、休職或留職停薪情事者,應暫予停止繳付基金費用,俟其原因消滅時,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停職(聘)人員,自復職(聘)之日起繳付基金費用。二、停役人員,自回役復職之日起繳付基金費用。三、休職人員…
  22.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各機關公立學校軍事單位應按月撥繳之基金費用,於當月十日前彙繳基金管理機關委託辦理之金融機構,如遇星期日及例假順延之。逾期未繳,致參加本基金人員或其遺族權益受損時,由服務機關學校軍事單位負責。基金管理機關應俟本基金費用繳清…
  23.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本基金依本條例第五條規定之運用項目,應由基金管理機關,就不同項目,每年規定其適當比例,並經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監理委員會)審定之。
  24.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本基金之收益率按年度決算逐年計算;其三年平均收益率係採移動平均計算方式。本基金運用收益,如未達本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標準,應由基金管理機關依預算程序申請國庫補足差額。
  25.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7條 本基金財務管理以收支平衡為原則,基金管理機關為評估基金財務負擔能力,應實施定期精算,精算頻率採三年一次為原則。每次精算五十年。
  26.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8條 本條例第六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基金管理機關應於年度開始前六個月擬訂年度運用方針及編製收支預算,報請基金監理委員會覆核。
  27.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9條 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定繳付基金費用年資所計得免納所得稅部分,係按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繳付退撫基金年資占其所具退撫新制總年資之比例計算之,並計算至月。
  28.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0條 基金管理機關每月應將基金收支運用概況報送銓敘部。並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將基金年度收支決算及工作執行成果報告報請基金監理委員會審議公告。
  29.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1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運用收益,應按政府別及身分別出資比例分配,列入其分戶帳。基金各分戶不足支付時,應依第十七條規定之精算結果,由基金管理機關建議,分別檢討調整費率或由政府撥款補助。
  30.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2條 本細則所適用書表格式,由基金管理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