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4,711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40 / 158 頁
  1. 行政國家軍事博物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第1條 …家軍事博物館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四級機構,並受本部指揮監督。
  2. 行政國家軍事博物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第2條 …理。五、國家軍事博物館工程之規劃設計與專業設施(備)之採購及監督。六、其他有關國家軍事博物館籌設事項。
  3. 行政國家軍事博物館籌備處辦事細則 第2條 主任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處務。
  4. 行政國家軍事博物館籌備處辦事細則 第4條 …、常設展與特展內容之研究、規劃及執行;國家軍事相關展示之施作監督及驗收。二、典藏作業之規劃及執行;庫房櫃體與文物上架施作之監督及驗收。三、國家軍事主題相關之學術研究、館際合作策展、館務交流之規劃及執行;國際相關組織及活動…
  5. 行政國家軍事博物館籌備處辦事細則 第5條 …設備)、營繕工程、警監系統、資訊系統之規劃、執行、採購施作、監督及驗收。四、其他有關行政管理事項。
  6. 行政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條例 第7條 …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主管機關及其上級機關,應依法執行並落實監督機制,確保國防預算確實投入戰力建構。本條例施行屆滿之日次年五月底前,主管機關應就其實施成效作成總結報告,並送立法院。
  7. 行政執行海空戰力提升計畫一定金額以上採購辦法 第16條 …單位逾期履約計罰相關事項。執行單位應充分利用內部稽核加強採購監督,並配合下列事項:一、接受國防部及所屬機關監督查核,配合提報採購執行進度及預算支用規劃情形。二、採購預算執行,應接受審計部之審計。
  8. 行政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經費分配使用辦法 第19條 …,由受補助設置噪音防制設施者執行,軍用機場管理單位負責審查、監督。
  9. 行政全民共享經濟成果普發現金辦法 第7條 主管機關與數位發展部得監督、查核前條金融輔助業者、金融機構及郵局辦理受託事項之情形。發現有未配合監督、查核或違反本辦法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停止撥付並追回已撥付款項。
  10. 行政因應國際情勢強化韌性發放現金辦法 第7條 主管機關與數位發展部得監督、查核前條金融輔助業者、金融機構及郵局辦理受託事項之情形。發現有未配合監督、查核或違反本辦法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停止撥付並追回已撥付款項。
  11. 行政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後,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所賦予之職權,為適當之監督管理措施。
  12. 行政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0條 …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對受託者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為適當之監督,並明確約定相關監督事項及方式。
  13. 行政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1條 …人其個人資料所欲國際傳輸之區域,同時對資料接收方為下列事項之監督:一、預定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類別、特定目的、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二、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所定權利之相關事項。
  14.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提供稅捐稽徵機關與海關身分資料及必要交易紀錄管理辦法 第6條 …或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之一者,應通報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5. 行政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報後,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所賦予之職權,為適當監督管理措施。
  16. 行政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0條 …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對受託者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為適當之監督,並明確約定相關監督事項及方式。
  17. 行政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2條 …當事人其個人資料國際傳輸之區域,同時對資料接收方為下列事項之監督:一、預定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類別、特定目的、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二、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所定權利之相關事項。
  18. 行政報關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報後,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所賦予之職權,為適當監督管理措施。
  19. 行政報關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0條 …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對受託者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為適當之監督,並明確約定相關監督事項及方式。
  20. 行政報關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2條 …當事人其個人資料國際傳輸之區域,同時對資料接收方為下列事項之監督:一、預定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類別、特定目的、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二、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所定權利之相關事項。
  21. 行政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 第1條 …及七二八豪雨之災後復原重建工作及災民救助,落實專款專用並強化監督,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依災害防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辦理。但其他法律規定較本條例更有利於災後復原及災民重建者,適用最有利之法律。
  22. 行政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 第6條 …序、第一項專案輔導學校之審議認定基準、程序、公告方式、輔導、監督、免除專案輔導之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本條例施行前已列入專案輔導之學校,經學校主管機關提審議會審議認定仍符合第一項規定情形者,…
  23. 行政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4條 …及人才培育創新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辦理下列事項之審議及監督:一、國家重點領域之擇定。二、國立大學申請條件及合作企業條件。三、國立大學申請設立及續辦研究學院。四、主管機關聘(派)與改派之國立大學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監…
  24. 行政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12條 …,研究學院應提出結果報告,並得同時提出續辦之申請,經管理會及監督會審議,送校務會議通過,於創新計畫結束六個月前,由國立大學報主管機關;其續辦之申請、審議及核定程序,準用第八條、第九條及前條規定。前項結果報告,應包括創新計…
  25. 行政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13條 …定後,以不變更為原則;計畫內容如有變更之必要時,應經管理會及監督會審議通過後,由國立大學報主管機關召開審議會審議通過後核定。
  26. 行政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14條 …計畫之備查。四、研究學院年度經營規劃及績效報告書之備查。五、監督會產業代表、校長提名之專任教師代表及校外學者專家委員聘任之同意。六、監督會之運作、績效考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規定之備查。
  27. 行政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15條 國立大學設立研究學院者,應設監督會,置委員十五人,每屆任期不得逾四年;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委員互推之。監督會委員應包括政府代表、研究生代表、學生會代表、產業代表、專任教師代表及校外學者專家,由國立大學聘任之,其人數及產生…
  28. 行政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16條 監督會之任務如下:一、研究學院管理會委員聘任之同意。二、研究學院院長聘任之同意。三、研究學院院長不適任之審議。四、監督會之運作、績效考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規定之訂定。五、稽核人員之設置、運作、迴避事項、績效考核及其他應遵行…
  29. 行政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17條 監督會應置稽核人員一人至數人,查核研究學院之財務報表、內部控制及評估其經營績效,並作成年度稽核報告;研究學院應配合提供相關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年度稽核報告所列缺失或異常事項,經監督會審議通過後,稽核人員應定期…
  30. 行政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18條 …,每屆任期不得逾四年;除院長及政府代表外,其餘由校長提名,經監督會同意後,由國立大學聘任之;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院長以外之委員互推之。管理會之委員,除研究學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外,應包括政府代表、專任教職員代表、研究學院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