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12條 法規: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第二章 研究學院之申請及審查 第12條 創新計畫結束前,研究學院應提出結果報告,並得同時提出續辦之申請,經管理會及監督會審議,送校務會議通過,於創新計畫結束六個月前,由國立大學報主管機關;其續辦之申請、審議及核定程序,準用第八條、第九條及前條規定。前項結果報告,應包括創新計畫辦理績效、改進措施及其他應備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