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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5條 …名稱及帳面金額。(三)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七條之規定向非金融保險機構之借入款,應分別列明。二、應付商業本票:(一)自貨幣市場獲取資金,而委託金融機構發行之商業本票。(二)應付商業本票應以有效利息法之攤銷後成本衡量。但未付…
  2. 行政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3. 行政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管理辦法 第4條 …,應由具適當專長之人員處理;必要時,並得委託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業或其他適當之機構代為處理。
  4. 行政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第3條 …民國九十一年一月起十年內,依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一日調高存款保險費費率所增加之存款保險費收入。三、運用本基金處分不良債權之收入。四、本基金之其他收入。五、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入款項。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稅款及保險費收入未收…
  5. 行政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第4條 …該承受之金融機構未能賠付,則由本基金全額賠付。存保公司依存款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二項前段規定辦理時,得申請運用本基金,全額賠付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之存款及非存款債務,並由本基金承受該機構之資產,不受該條例第九條…
  6. 行政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第13條 …辦理證券化等相關事項。存保公司受委託辦理該等事項時,準用存款保險條例第十五條之一規定。存保公司經本基金委託辦理前項及第十條相關事務時,其所需費用由本基金負擔。本基金辦理第十條第一項及前三項規定事項時,不適用預算法第二十五…
  7. 行政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第15條 …賠付、承受及標售。二、收取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稅款及保險費收入。三、未完結資產負債之處理。四、本基金訴訟案件及其他與本基金相關事項之處理。本基金於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稅款及保險費停止列入時,應予結束。本基…
  8. 行政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第16條 參加存款保險金融機構之負責人或職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該金融機構或本基金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該金融機構、本基金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
  9. 行政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第17條 …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與其職務保證人、保證保險人及共同侵權行為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存保公司得於本基金授與訴訟實施權後,以自己之名義,對前項所列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聲請承當訴訟。存保公司依前項規…
  10.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3條 …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且對被投資者無控制能力之情形。三、大陸地區保險業:指依大陸地區法律設立登記,並受大陸地區保險業主管機關監理之保險業。但不包括大陸地區所稱之外資保險業。四、陸資保險業:指依第三地區法律設立登記,並受第三地…
  11.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4條 臺灣地區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申請在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分公司、子公司或參股投資,應依本辦法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前項所定在大陸地區設立分公司、子公司及參股投資事項,並應依本條例規定,向…
  12.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5條 大陸地區保險業或陸資保險業在臺灣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或參股投資臺灣地區保險業,應依本辦法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大陸地區保險業或陸資保險業在臺灣地區參股投資,僅得由大陸地區保險業或其陸資保險業擇一辦理,並以一家臺灣地區保險業為…
  13.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6條 臺灣地區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於大陸地區設立分公司、子公司或參股投資,其累積指撥之營業資金及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或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公證人公司業主權益百分之四十。
  14.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7條 臺灣地區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已於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分公司、子公司或參股投資者,其在大陸地區增設代表人辦事處、分公司、子公司或增加其他參股投資,仍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15.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8條 臺灣地區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公證人公司、大陸地區保險業及陸資保險業為本辦法之申請,其有事實顯示有礙健全經營業務之虞或未能符合保險監理之要求,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廢止之。前項之申請,經許…
  16.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9條 臺灣地區保險業及其海外分支機構,得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及其海外分支機構、臺灣地區保險業在大陸地區設立之分公司、子公司、參股投資之保險公司、外商保險業在大陸地區之分支機構,為下列各款之業務往來:一、再保險業務。二、協助辦理各項…
  17.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10條 臺灣地區保險業,除另有規定外,得與在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為簽單保險業務往來。臺灣地區保險業海外分支機構,得與在海外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為簽單保險業務往來。
  18.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11條 臺灣地區保險業海外分支機構從事前條第二項所定之業務往來者,其保險單之費率規章或生命表之採用,依簽單當地之標準。
  19.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12條 臺灣地區保險業辦理第九條第一款之業務,應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往來業務之計畫及內容。二、風險評估及風險控管計畫。臺灣地區保險業辦理第九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之業務,應分別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服…
  20.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13條 臺灣地區保險業及其海外分支機構,應將辦理第九條及第十條所定之業務情形,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及方式,陳報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構。
  21.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14條 主管機關為維持臺灣地區保險市場穩定之必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定後,限制或禁止依本辦法所為之業務往來。
  22.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15條 臺灣地區保險業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在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一、最近三年具有健全業務經營績效及安全財務能力。二、最近三年未受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處分,或受處分而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
  23.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16條 臺灣地區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公證人公司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在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一、最近三年具有健全業務經營績效及安全財務能力。二、最近三年未受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規定之處分,或…
  24.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17條 臺灣地區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在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應檢附下列書件或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二、董事會議事錄;無董事會者,全體董事同意書。三、最近三年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
  25.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18條 臺灣地區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在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得辦理下列業務,並應符合大陸地區法規之規定︰一、從事保險相關商情之調查。二、從事保險相關資訊之蒐集。三、其他相關聯絡事宜。
  26.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19條 臺灣地區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向大陸地區提出申請設立代表人辦事處。變更預定代表人時,應檢附相關資料報主管機關許可;保險業並應檢附變更後之代表人符合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證…
  27.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0條 臺灣地區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於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代表人辦事處發生重大偶發或舞弊事件,應依主管機關規定處理及通報。二、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系統填報代表人…
  28.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0-1條 臺灣地區保險業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在大陸地區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一、最近三年具有健全業務經營績效及安全財務能力。二、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達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二項第一款所定資本適足…
  29.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1條 臺灣地區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公證人公司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在大陸地區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一、最近三年具有健全業務經營績效及安全財務能力。二、最近三年未受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規定之處…
  30.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2條 臺灣地區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在大陸地區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應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二、董事會議事錄;無董事會者,全體董事同意書。三、最近三年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