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二章 業務往來 第10條 臺灣地區保險業,除另有規定外,得與在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為簽單保險業務往來。臺灣地區保險業海外分支機構,得與在海外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為簽單保險業務往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