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二章 業務往來 第13條 臺灣地區保險業及其海外分支機構,應將辦理第九條及第十條所定之業務情形,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及方式,陳報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