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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航業法 第53條 …在中華民國境內攬運客貨。三、違反第三十二條準用第十三條規定,經營固定航線業務,未辦理航線登記、航線變更登記或未依登記之航線及船期表,從事客貨運送;或經營國內固定客運航線,於減班或停航時,未依規定期限報請航政機關備查,或報…
  2. 行政航業法 第54條 …廣告未載明公司名稱、船名、航行港口或船舶運送業許可證字號;或經營固定航線而未載明航線及船期。三、違反第二十條規定,載貨證券或客票樣本未報備查。四、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運價表未報備查或運價資訊未公開。五、違反第二十二…
  3. 行政航業法 第55條 …載明公司名稱、船名、航行港口或外國籍船舶運送業許可證字號;或經營固定航線而未載明航線及船期。三、違反第三十二條準用第二十條規定,載貨證券或客票樣本未報備查。四、違反第三十二條準用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運價表未報備查或運價…
  4. 行政航業法 第56條 …廣告未載明公司名稱、船名、航行港口或船務代理業許可證字號;或經營固定航線而未載明航線及船期。三、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條規定,載貨證券或客票樣本,未報備查。四、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四條規定,未提供營運、…
  5. 行政航業法 第58條 貨櫃集散站經營業或外國籍貨櫃集散站經營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航政機關處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一、違反第四十六條規定,營業費率表,未報備查。二、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一項準用第九條規定,未換領許可…
  6. 行政船舶運送業投保營運人責任保險及旅客傷害保險辦法 第4條 船舶運送業經營旅客運送者,應於開始營運前為旅客投保傷害保險。前項旅客傷害保險給付項目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一、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每一旅客新臺幣三十萬元。二、失能給付:每一旅客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三、死亡給付:每一旅客新臺幣…
  7. 行政船舶運送業聯營監督辦法 第7條 為確保聯營組織之健全經營,航政機關必要時除得令聯營組織於限期內提供相關營運資訊、財務報表或其他相關資料外,並得隨時派員檢查聯營組織之營運、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
  8. 行政境外航運中心設置作業辦法 第7條 中華民國船舶運送業或在臺灣地區設有分公司之外國船舶運送業,經營境外航運中心業務,應具備申請書、營運計畫書、船舶一覽表、船期表及其他有關文書,向當地航政機關申請航線及業務許可後,始得營運。在臺灣地區未設有分公司之外國船舶運…
  9.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第3條 船舶運送業申請經營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客貨直航業務,應檢附海運直航申請書、營業計畫書及相關文書,向航港局申請,經該局考量運量供需及運能平衡,核轉交通部許可後,始得營運。第一項許可期間,以二年為限,並得於期限屆滿三十日前…
  10.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第5條 大陸地區船舶運送業經營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客貨直航業務,其在臺灣地區攬載客貨、代理登記、設立分公司、申報運價表、申報加入為國際聯營組織會員、合作營運、提供查核文件等管理事項,準用航業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九條、…
  11.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第6條 船舶運送業經營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固定航線業務者,應檢附海運直航固定航線申請書、營業計畫書、船舶一覽表、運價表、船期表、船舶適航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文書,申請航港局核轉交通部許可;許可內容變更時,亦同。船舶運送業申請經營非固…
  12.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第8條 船舶運送業經營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航線之船舶,入出臺灣地區直航港口時,應全程開啟海事通信頻道,並裝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舶運送業經營之運送客貨船舶,航經第十條第二項公告之航路或航道入出大陸地區直航港口者,於入出航道時,其通…
  13.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第10條 經營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航線船舶入出臺灣地區直航港口,所經航路或航道,交通部得依實際需求,會同有關機關劃設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船舶應依公告之航路或航道航行。運送客貨之船舶航經臺灣地區之金門、馬祖限制或禁止水域入出大陸地區…
  14.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第11條 經營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航線船舶、旅客及貨物入出臺灣地區直航港口,依港口一般作業規定繳交費用。
  15.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第12條 …代理人應於每月十日前,依交通部所定格式,向航港局申報前一月所經營或代理之直航船舶及運送統計資料。
  16.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第13條 …或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直航許可。船舶運送業經營之運送客貨船舶,航經第十條第二項公告之航路或航道入出大陸地區直航港口,未依第八條第二項辦理、第十條第二項公告之航路或航道航行者,交通部應立即令其改正,情節重…
  17. 行政交通部航港局經管公有財產提供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使用辦法 第2條 …管之公有財產,得以設定地上權、出租或作價投資之方式,提供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經營機構)開發、興建、營運使用。
  18. 行政交通部航港局經管公有財產提供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使用辦法 第3條 經營機構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使用航港局經管土地時,其權利金及租金之繳交,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權利金按當年期全年營業收入之百分之一計收,每年收取一次,其中全年營業收入不含航港建設基金補助部分。二、土地租金依土地當期申報地價年…
  19. 行政交通部航港局經管公有財產提供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使用辦法 第4條 設定地上權應由航港局與經營機構協商後簽訂契約書,並應載明下列事項:一、雙方當事人。二、設定地上權之土地標示、面積及範圍。三、支付土地租金之土地標示、面積及範圍。四、地上權存續期間。五、地上權應給付權利金、土地租金之數額及…
  20. 行政交通部航港局經管公有財產提供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使用辦法 第5條 經營機構以地上權為擔保設定抵押權時,應報經航港局核轉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
  21. 行政交通部航港局經管公有財產提供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使用辦法 第6條 地上權存續期間,經營機構因營運需要,將部分土地之地上權讓與他人時,應經航港局同意後,再由經營機構辦理地上權讓與登記。前項地上權讓與他人時,若讓與期間與原地上權存續期間不一致,由航港局變更設定地上權存續期間,並於受讓人地上…
  22. 行政交通部航港局經管公有財產提供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使用辦法 第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航港局得提前終止地上權契約:一、經營機構未於規定繳納期限內繳清權利金,經三次催告未繳納者。二、經營機構違反土地使用限制,經三次限期改善而未改善。三、經營機構積欠租金達半年,經三次催告未繳納者。四、配合國…
  23. 行政交通部航港局經管公有財產提供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使用辦法 第8條 …止地上權契約或地上權存續期間屆滿後,雙方未續予設定地上權時,經營機構應配合航港局辦理地上權塗銷登記,航港局並得依下列規定,通知經營機構處理地上物:一、地上物有使用價值者,除屬前條第一項第四款之情形按時價補償經營機構外,其…
  24. 行政交通部航港局經管公有財產提供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使用辦法 第9條 經營機構設定地上權之土地轉租、委託經營、與他人合作經營或再提供第三人使用之期限,不得逾航港局與經營機構簽訂之地上權契約期間。
  25. 行政交通部航港局經管公有財產提供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使用辦法 第10條 航港局以公有財產出租經營機構使用時,其租賃期限,每次不得逾二十年。但租用基地供建築房屋者不在此限。租賃期間屆滿六個月前,由經營機構向航港局申請續約,經航港局審核後,無下列情形者,得辦理續約:一、未依原約定用途使用,經限期…
  26. 行政交通部航港局經管公有財產提供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使用辦法 第11條 經營機構租賃建築改良物之年租金,依當期課稅現值之百分之十計收;土地改良物及動產之年租金,依帳面價值之百分之十計收;土地租金計收費率適用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前項租金費率之調整機制,準用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27. 行政交通部航港局經管公有財產提供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使用辦法 第13條 經營機構承租之公有財產經航港局同意後得轉租或提供他人使用者,其期限不得逾航港局與經營機構簽訂之租賃期間。前項土地轉租或提供他人建築使用者,應以不申請設定地上權為要件。
  28. 行政交通部航港局經管公有財產提供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使用辦法 第14條 經營機構得視業務需要提出作價計畫,會商航港局同意後,報請主管機關陳轉行政院核准,將航港局經管之公有財產作價投資予經營機構。
  29. 行政營利事業於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第2條 …、國際金屬期貨交易所:指在國外為合法登記,且經國外法令許可以經營國際金屬期貨交易為目的之組織。
  30. 行政營利事業於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第4條 …營利事業,視為非在中華民國境內僅從事準備或輔助性質之活動。但經營利事業提示資料舉證,由自由港區管理機關審查實際管理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外且無前款第二目及第三目規定情形者,不在此限。前項第一款第三目規定準備或輔助性質之活動,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