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運送業投保營運人責任保險及旅客傷害保險辦法 第4條 法規:船舶運送業投保營運人責任保險及旅客傷害保險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4條 船舶運送業經營旅客運送者,應於開始營運前為旅客投保傷害保險。前項旅客傷害保險給付項目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一、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每一旅客新臺幣三十萬元。二、失能給付:每一旅客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三、死亡給付:每一旅客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船舶運送業應將前項保險金額載明於客票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