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舶運送業投保營運人責任保險及旅客傷害保險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船舶運送業應於開始營運前三十日內,檢具營運人責任保險契約報請航政機關備查。
但船舶運送業加入防護與補償協會者,得以加入防護與補償協會之入會證書報請航政機關備查。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