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船舶運送業經營旅客運送者,應於開始營運前為旅客投保傷害保險。前項旅客傷害保險給付項目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一、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每一旅客新臺幣三十萬元。二、失能給付:每一旅客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三、死亡給付:每一旅客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船舶運送業應將前項保險金額載明於客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