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運送業聯營監督辦法 第7條 法規:船舶運送業聯營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7條 為確保聯營組織之健全經營,航政機關必要時除得令聯營組織於限期內提供相關營運資訊、財務報表或其他相關資料外,並得隨時派員檢查聯營組織之營運、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