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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 25 頁- 行政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三條第三項所定教保服務機構應公開或公布之相關事項,應衡酌就讀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取得資訊之便利性,就下列方式選擇其適當者為之:一、發送正式紙本通知,並張貼於園舍範圍明顯處。二、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提…
- 行政幼兒園兼辦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幼兒園兼辦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辦法 第2條 幼兒園具下列各款條件者,得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將原設立許可幼兒總招收人數二分之一以下之名額,申請轉為兼辦國民小學階段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人數:一、原設立許可空間有空餘。二、有國民小學階段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專用之室內活…
- 行政幼兒園兼辦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辦法 第3條 …:一、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二、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計畫書。三、幼兒園與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人員編制及人力運用計畫。四、建築物位置圖、平面圖、使用圖說及其概況,並以平方公尺註明樓層、各隔間面積、用途說明及室內外總面積。五、兒童課…
- 行政幼兒園兼辦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辦法 第4條 …動之空間。第一項第三款之衛生設備,應與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明確區隔,且不得共用;其數量應依建築法及其相關法規有關小學建築物之規定辦理。國民小學階段兒童與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使用室外活動空間之時間,應有區隔。
- 行政幼兒園兼辦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辦法 第5條 幼兒園兼辦國民小學階段兒童課後照顧服務,每招收兒童二十人,至少置課後照顧服務人員一人;未滿二十人以二十人計。前項國民小學階段兒童不得與幼兒園幼兒混合編班。
- 行政幼兒園兼辦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辦法 第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幼兒園申請兼辦國民小學階段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後,應於二個月內完成審查。但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未通過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連同理由通知申請人。
- 行政幼兒園兼辦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辦法 第7條 幼兒園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兼辦國民小學階段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換發設立許可證書。前項換發之設立許可證書,應載明兼辦國民小學階段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業務。
- 行政幼兒園兼辦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辦法 第8條 幼兒園有停止兼辦國民小學階段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必要,應填具申請書,敘明理由及在園兒童之安置方式,並檢具相關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核准後始得辦理,並應對外公告。前項停止兼辦國民小學階段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人…
- 行政幼兒園兼辦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辦法 第10條 幼兒園兼辦國民小學階段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其他相關管理事項,依本辦法、本法與其相關法規及建築法與其相關法規規定辦理。幼兒園除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或依本辦法申請經核准兼辦國民小學階段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者外,不得辦理國民小…
- 行政幼兒園評鑑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幼兒園評鑑辦法 第2條 幼兒園應依本辦法規定接受評鑑。幼兒園設有分班者,應與其本園於同學年度分別接受評鑑。
- 行政幼兒園評鑑辦法 第3條 為建立完善幼兒園評鑑制度,中央主管機關應規劃下列幼兒園評鑑事項:一、研究及規劃幼兒園評鑑制度。二、建立幼兒園評鑑指標。三、蒐集分析國內外幼兒園評鑑相關資訊。四、其他與評鑑制度相關之事項。
- 行政幼兒園評鑑辦法 第4條 幼兒園評鑑之類別如下:一、基礎評鑑:針對設立與營運、總務與財務管理、教保活動課程、人事管理、餐飲與衛生管理、安全管理等類別進行評鑑。二、追蹤評鑑:針對基礎評鑑未通過之項目,依原評鑑指標辦理追蹤評鑑。前項評鑑,應以實地訪視…
- 行政幼兒園評鑑辦法 第5條 …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起,至多以每五學年為一週期,進行轄區內所有幼兒園之評鑑;幼兒園均應接受該評鑑。幼兒園於接受前項評鑑前,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基礎評鑑指標完成自我評鑑,並將自我評鑑結果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作為實施…
- 行政幼兒園評鑑辦法 第6條 …一)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相關業務人員。(二)具五年以上幼兒園(包括本法施行前之幼稚園及托兒所)園(所)長、教師或教保員經驗。(三)具三年以上大專校院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領域課程教學經驗之教師。(四)具四年以上學校…
- 行政幼兒園評鑑辦法 第7條 …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基礎評鑑及追蹤評鑑,應於該學年度所有幼兒園評鑑結束後一個月內,完成評鑑報告初稿。前項評鑑報告初稿完成後,應函送各受評鑑幼兒園。
- 行政幼兒園評鑑辦法 第8條 受評鑑幼兒園對前條評鑑報告初稿,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收到報告初稿二星期內,載明具體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復:一、評鑑程序有重大違反相關評鑑實施計畫規定之情事,致生不利於受評鑑幼兒園之情…
- 行政幼兒園評鑑辦法 第9條 受評鑑幼兒園對前條評鑑報告不服者,應於收到評鑑報告後一個月內,載明具體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訴。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申訴有理由者,應修正評鑑結果或重新辦理評鑑,其最終之評鑑報告應函送…
- 行政幼兒園評鑑辦法 第10條 …基礎評鑑結果及追蹤評鑑結果公布,應包括該學年度全部接受評鑑之幼兒園園名、接受評鑑之時間,及各園評鑑報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前項評鑑報告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幼兒園評鑑辦法 第11條 幼兒園未通過基礎評鑑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至遲於評鑑結果公布後六個月內完成改善;期限屆滿後,應就未通過之項目,依原評鑑指標辦理追蹤評鑑,經追蹤評鑑仍未通過者,依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辦理。
- 行政幼兒園評鑑辦法 第12條 通過評鑑之幼兒園,於評鑑過程有虛偽不實情事,足以影響結果認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即重新評鑑,並依評鑑結果辦理;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 行政幼兒園評鑑辦法 第14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成立訪視小組,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之幼兒園評鑑進行實地訪查;必要時,得就評鑑規劃、設計、實施、結果報告及檢討會相關資料等進行後設評鑑。
- 行政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或補助教保服務機構招收需要協助幼兒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或補助教保服務機構招收需要協助幼兒辦法 第2條 …所定協助或補助對象,為依本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優先招收需要協助幼兒,並對幼兒提供教保服務之教保服務機構。
- 行政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或補助教保服務機構招收需要協助幼兒辦法 第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招收需要協助幼兒之教保服務機構,應提供下列協助:一、借用教育輔具器材、教材教具等設施、設備。二、提供教學輔導、親職教育等支持性服務。三、依需要協助幼兒之類別,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福利資源。…
- 行政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或補助教保服務機構招收需要協助幼兒辦法 第4條 …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協助或補助,應填具申請書,載明招收需要協助幼兒人數與類別、教保服務人員人數、設施設備及已取得之社會資源等事項,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教保服務機構申請協助或補助項目與…
- 行政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或補助教保服務機構招收需要協助幼兒辦法 第6條 …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派員實地訪視教保服務機構,關懷需要協助幼兒就學情形,並提供相關輔導;其有辦理不善者,應限期命其改善,辦理績優者,應予獎勵。前項教保服務機構辦理情形,得作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下年度核准提供協助或…
- 行政科學園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學生入學辦法 第2條 …記者。二、科技部駐區附屬單位。三、科學園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以下簡稱園區學校)。本辦法所稱外籍員工,指非中華民國國籍者。
- 行政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第1條 …)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與第二十七條,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