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兼辦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辦法 第7條 法規:幼兒園兼辦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7條 幼兒園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兼辦國民小學階段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換發設立許可證書。前項換發之設立許可證書,應載明兼辦國民小學階段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業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