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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 21 頁- 行政環境基本法 第37條 …。二、研發清潔生產技術、設備及生產清潔產品。三、研發資源回收再利用技術。四、再生能源之推廣及應用。五、研發節約能源技術及設置節約能源產品。六、製造或設置污染防治設備。七、為環境保護目的而遷移。八、提供土地或其他資源作為環…
- 行政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2條 …、處理:指下列行為:(一)中間處理:指一般廢棄物在最終處置或再利用前,以物理、化學、生物、熱處理、堆肥或其他處理方法,變更其物理、化學、生物特性或成分,達成分離、中和、減量、減積、去毒、無害化或安定之行為。(二)最終處置…
- 行政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6條 …目至第六目設置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之機構、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再利用許可之事業。四、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再利用管理辦法之管理方式收受事業廢棄物進行再利用之事業。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清除一般廢棄物之清運機具屬槽體式、罐…
- 行政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27條 飛灰除再利用外,應採穩定化法、熔融法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處理方法處理至低於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戴奧辛有害事業廢棄物總毒性當量濃度標準及附表四有毒重金屬毒性特性溶出程序溶出標準,始得進行最終處置。前項處理後之衍生物…
- 行政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27-1條 灰渣及其處理後衍生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應準用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以網路傳輸方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灰渣及其處理後衍生物之清運機具,應準用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裝置即時追…
- 行政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29條 …測井。七、設置滅火器或其他消防設備。八、具備沼氣收集、處理或再利用設施。九、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前項第五款之滲出水收集後,送至掩埋場外處理者,其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得不設置滲出水處理設施。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二月二十…
- 行政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30條 …)主管機關同意,得將掩埋場妥適規劃分類、篩選作業,以利於進行再利用及後續土地利用方式。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依附件二訂定前項第一款之一般廢棄物掩埋場營…
- 行政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34條 一般廢棄物之再利用及再利用前之貯存及清除,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一、一般廢棄物之性質安定或再利用技術成熟者,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公告之方式辦理。二、執行機關檢具國內外再利用可行性實績,並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提具…
- 行政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 第24條 …準者,應依本法第二十八條或第三十九條規定,進行廢棄物之處理或再利用。資源化產品之管理方式另有規定者,得逕依其管理方式辦理,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 行政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 第2條 …之廢棄物,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一)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進行再利用。(二)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十五條公告或經申請核准為再生資源項目。六、有害物質:指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之廢棄物處理業製程產生之廢棄物所列成分。七、處理效…
- 行政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 第7條 …件。四、處理後產出之再生料及其他廢棄物之種類、最大產出量及其再利用、再生利用或處理方式之說明文件。五、貯存方法及設施之說明文件。六、處理效能及質量平衡之說明文件。七、污染防制(治)措施之說明文件。八、主管機關核准處理業登…
- 行政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 第9條 …處理後產出之再生料及其他廢棄物種類變更、其最大產出量變更及其再利用、再生利用或處理方式變更。五、貯存方法及設施變更。六、污染防制(治)措施變更。七、廠(場)區配置變更。八、稽核認證設施及其運作方式變更。九、其他經中央主管…
- 行政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2條 …:指附表所列由二個以上目的事業所產生同種類之事業廢棄物。三、再利用:指事業將其事業廢棄物自行或送往再利用機構作為原料、材料、燃料等附表所列之用途行為。四、再利用機構:指收受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農工商廠(場)。
- 行政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3條 …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以下簡稱審核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自行再利用;非屬公告之事業,得於廠(場)內自行再利用。屬前項應提送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其再利用所屬同一法人之其他分廠(場)所產生附表規定之共通性事業廢棄物者…
- 行政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4條 事業及再利用機構應依附表規定進行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非屬附表規定之再利用行為,應依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前項附表所列之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用途,有污染環境之虞者,中央主管機關…
- 行政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5條 再利用機構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並經核准後,始得依附表規定從事再利用。
- 行政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6條 再利用機構生產再利用產品及清理再利用後之衍生廢棄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再利用產品之規格、品質及用途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相關之使用規定,並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中載明。二、附表規定限制用途之再利用產品,應於…
- 行政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7條 共通性事業廢棄物送至再利用機構前之清除,由事業或再利用機構依下列方式為之:一、自行清除。二、委託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清除。三、依附表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委託合法運輸業代為清除。
- 行政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8條 事業於委託清除或再利用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前,應先與再利用機構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或合法運輸業簽訂契約書,並妥善保存留供查核。前項契約書應檢附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中之再利用檢核資料、廢棄物清除許可證或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影本…
- 行政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9條 事業對於共通性事業廢棄物送往再利用機構之日期、種類、名稱、數量、再利用用途及再利用機構名稱,應作成紀錄。再利用機構對於共通性事業廢棄物之收受日期、種類、名稱、數量、再利用用途、事業名稱、衍生廢棄物之處置及再利用完成日期,…
- 行政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0條 再利用機構應逐項逐筆記錄再利用產品之銷售流向、數量及用途,並妥善保存三年;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求再利用機構提報相關紀錄及憑證。再利用機構之再利用產品未直接售予最終使用者,主管機關得要求其將再利用產品經其他機構轉售至最終使…
- 行政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1條 再利用機構依前條規定連線申報營運紀錄時,因相關軟硬體設施發生故障無法於每月十日前完成申報,應於一日內以傳真方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並作成紀錄;並於修復完成一日內補行連線申報。
- 行政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2條 再利用機構終止再利用業務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解除列管,且廠(場)內已無再利用事業廢棄物及再利用產品庫存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免依第十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申報再利用產品營運紀錄。
- 行政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3條 再利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令其停止收受共通性事業廢棄物;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止再利用行為;其有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移請審核機關…
- 行政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通過再利用登記檢核且收受共通性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機構,其再利用方式符合本辦法規定者,得繼續再利用至原再利用登記檢核有效期間屆滿。前項期間屆滿前,再利用機構未依第五條規定取得再利用資格者,不得再收受共通性事…
- 行政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6條 自本辦法施行日起,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或管理方式,有關附表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之規定,不再適用。
- 行政再生資源限制或禁止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再生資源限制或禁止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第2條 再生資源之輸入、輸出有影響國內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情形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提經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促進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公告限制、禁止輸入或輸出項目。前項限制或禁止項目之評估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國…
- 行政再生資源限制或禁止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第3條 …請許可後,始得輸入或輸出。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國內再生資源之回收再利用情形,就特定限制輸入或輸出再生資源項目採總量管理方式。前項再生資源項目每年輸入或輸出之總量及配額管理,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同業公會…
- 行政再生資源限制或禁止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第4條 限制輸入再生資源項目之輸入,應由回收再利用者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許可文件,始得輸入。前項之申請,申請者應檢具下列書件:一、申請表。二、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