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7條 法規: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第7條 共通性事業廢棄物送至再利用機構前之清除,由事業或再利用機構依下列方式為之:一、自行清除。二、委託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清除。三、依附表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委託合法運輸業代為清除。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