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事業:指本法第二條第五項規定之事業。二、共通性事業廢棄物:指附表所列由二個以上目的事業所產生同種類之事業廢棄物。三、再利用:指事業將其事業廢棄物自行或送往再利用機構作為原料、材料、燃料等附表所列之用途行為。四、再利用機構:指收受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農工商廠(場)。 本條定義的名詞 事業 共通性事業廢棄物 再利用 再利用機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