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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8條 機場公司成立,得由交通部以民航事業作業基金資產投資。
  2. 行政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9條 機場公司成立當年度創業預算,依預算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該創業預算並應於公司成立四個月前送立法院審議。
  3. 行政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10條 機場公司副總經理以下之從業人員,除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規定外,其進用及管理,依機場公司人事規章及契約辦理,不適用公務員有關法令之規定。前項機場公司人事規章有關薪給、退休、撫卹、資遣等事項,由董事會通過後報交通部核轉行政院核…
  4. 行政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11條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及所屬改制機場公司之航空站(以下簡稱原機關)於該公司成立之日隨同業務移撥之現職人員,除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由交通部依其個人意願協助安置轉調其他機關(構)外,均轉調機場公司。但於該公司成立之日起七個月…
  5. 行政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13條 原機關現有編制內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公務人員,於機場公司成立之日隨同業務轉調該公司繼續任用,仍具公務人員身分者,其任用、俸給、陞遷、保障、考績、服務、獎懲、保險、退休、資遣及撫卹等事項,仍依原適用之公務員有關法令規定…
  6. 行政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14條 …保,請領養老給付時,承保機構應代扣原請領之補償金,並繳還機場公司,不受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八條不得作為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標的之限制。但請領之養老給付較原請領之補償金額低時,僅代扣請領金額。
  7. 行政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15條 原機關現職人員於機場公司成立之日隨同業務轉調該公司,其因休職、停職(含免職未確定)及留職停薪者,由原機關列冊交由機場公司繼續執行。留職停薪人員依法令提前申請復職者,應准其復職。依法復職或回職復薪人員,不願隨同轉調機場公司…
  8. 行政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17條 機場公司員工所需退休給與費用,由機場公司依精算之退休金成本額提撥準備金予以支應。原機關工友(含技工及駕駛)於機場公司成立之日隨同轉調該公司者,其退休準備金未提足額部分,應於該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提足。
  9. 行政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18條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於改制機場公司前,已辦理退休或撫卹人員,仍適用原公務人員退休法、公務人員撫卹法或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之規定。前項人員退休金、撫卹金、撫慰金之發放及退休照護等事項,應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承…
  10. 行政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1條 交通及建設部為經營商港,設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港務公司),其設置依本條例之規定。港務公司由政府獨資經營。
  11. 行政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2條 港務公司業務範圍如下:一、商港區域之規劃、建設及經營管理。二、商港區域海運運輸關聯服務之經營及提供。三、自由貿易港區之開發及營運。四、觀光遊憩之開發及經營。五、投資、轉投資或經營國內、外相關事業。六、其他交通及建設部或目…
  12. 行政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3條 港務公司得視業務需要於國內、外設分公司或其他分支機構。
  13. 行政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4條 港務公司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五人至二十三人;另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前項董事至少應有五分之一席次,由工會推派之代表擔任。
  14. 行政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5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一、港務公司章程及董事會組織章則之審議。二、港務公司組織章則之核定。三、港務公司資本額調整之審議。四、港務公司年度營業方針、計畫、預算及決算之審議。五、港務公司投資或轉投資事項之審議。六、以港務公司財產…
  15. 行政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6條 監察人執行事項如下:一、港務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之調查。二、港務公司帳冊及文件之查核。三、其他依法令及港務公司章程規定之事項。
  16. 行政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7條 下列事項,港務公司應報請交通及建設部核定:一、港務公司年度營業計畫。二、港務公司章程及董事會組織章則。三、資本額調整。四、港務公司年度預算及決算。五、港務公司土地及房屋之處分事項。六、港務公司投資或轉投資事項。七、以港務…
  17. 行政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8條 港務公司需用之不動產,得由政府作價投資,或由航港局以出租、有償、設定地上權方式,提供港務公司開發、興建、營運及使用收益。屬於公共設施及配合政府政策需要之動產及不動產,港務公司無償使用。
  18. 行政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9條 第三人及其他機關(構)於港務公司成立前,與交通部各港務局及其所屬機構已簽訂之契約,屬港埠經營業務性質者,於該港務公司成立之日起,由港務公司繼受之。
  19. 行政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10條 港務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得另提特別盈餘公積及提撥一定比例予航港建設基金,以及按百分之十八予港口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前項規定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港務公司資本總額時…
  20. 行政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11條 港務公司副總經理以下之從業人員,除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規定外,其進用及管理,依港務公司人事規章及契約辦理,不適用公務員有關法令之規定。前項港務公司人事規章有關薪給、退休、撫卹、資遣等事項,經董事會通過後報交通及建設部核轉行…
  21. 行政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12條 …部依其個人意願協助安置轉調其他機關(構),其餘人員均轉調港務公司。港務公司成立之日起六個月內自願退休、資遣或離職者,最高加發七個月薪給之慰助金(包括適用勞動基準法及選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標準給付之一個月預告工資),其辦法由…
  22. 行政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14條 港務公司成立之日,隨同業務轉調港務公司,依原適用之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或公務人員任用法律繼續任用,仍具公務人員身分者(以下簡稱繼續任用人員),其考試、任用、薪(俸)給、陞遷、保障、考成(績)、服務、獎懲、訓練進修、保險、…
  23. 行政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15條 …保,請領養老給付時,承保機關應代扣原請領之補償金,並繳還港務公司,不受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八條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限制。但請領之養老給付較原請領之補償金額低時,僅繳回所領之養老給付同金額之補償金。
  24. 行政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16條 …償,及未具公務人員身分者,所需加發之慰助金等相關費用,由港務公司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25. 行政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17條 …撫卹人員,於參加退撫新制施行前所需退休及撫卹給與費用,由港務公司每年依精算之退休金成本額,編列預算予以提繳及支應。
  26. 行政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18條 原機構現職人員於港務公司成立之日隨同業務轉調該公司,其因休職、停職(含免職未確定)及留職停薪者,由原機構列冊交由港務公司繼續執行。留職停薪人員依法令提前申請復職者,應准其復職。依法復職或回職復薪人員,不願隨同轉調港務公司…
  27. 行政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19條 …項人員退休金、撫卹金、撫慰金之發放及退休照護等事項,應由港務公司承接;其所需費用依第十七條規定辦理,其餘退休、照護經費由港務公司編列預算支應。
  28. 行政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20條 港務公司應依職工福利金條例及其有關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
  29. 行政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21條 除港務公司或經其同意者外,任何人不得使用與港務(含中文及外文)相同之文字、圖形、記號或其聯合式,表彰其營業名稱、服務或產品。
  30. 行政交通部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輔導及獎勵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事業機構指交通部主管並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所稱關係企業,指事業機構持有他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