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17條 法規: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第17條 機場公司員工所需退休給與費用,由機場公司依精算之退休金成本額提撥準備金予以支應。原機關工友(含技工及駕駛)於機場公司成立之日隨同轉調該公司者,其退休準備金未提足額部分,應於該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提足。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