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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原機關現職人員於機場公司成立之日隨同業務轉調該公司,其因休職、停職(含免職未確定)及留職停薪者,由原機關列冊交由機場公司繼續執行。
留職停薪人員依法令提前申請復職者,應准其復職。
依法復職或回職復薪人員,不願隨同轉調機場公司者,得由交通部協助安置轉調其他機關(構)或依規定辦理退休、資遣或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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