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4條 法規: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第4條 港務公司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五人至二十三人;另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前項董事至少應有五分之一席次,由工會推派之代表擔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