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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6 / 149 頁- 行政商業銀行設立標準 第4條 …一,且為合併或概括承受本國銀行之全部營業及資產負債者,得申請設立銀行:一、經主管機關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許可者。二、合併或概括承受問題金融機構之全部營業及資產負債後,並於一定期間內依法令或契約約定,應設立銀行者…
- 行政商業銀行設立標準 第5條 外國金融機構依第八條規定申請設立許可時,應併檢附董事會同意在我國申請設立銀行之決議錄或相當文件認證書,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外國金融機構依前條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銀行者,應於辦妥公司設立登記後三個月內,完成合併或概括承受…
- 行政商業銀行設立標準 第7條 銀行經許可設立者,應於開始營業前完成本行存款、放款及其他業務電腦連線作業設施,並經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認定合格。
- 行政商業銀行設立標準 第8條 銀行之設立,發起人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檢附下列書件各三份,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逾期不予受理:一、銀行設立許可申請書。二、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之範圍、業務之原則與方針及具體執行之方法(包括場所設施、內部組織分工、人…
- 行政商業銀行設立標準 第10條 銀行之設立,應委託銀行代收股款,並以籌備處名義開立專戶存儲。前項專戶存儲之股款,於開始營業前不得動支。但於取得設立許可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經發起人或創立會選出之董事及監察人全體同意就發起人所繳股款範圍內購…
- 行政商業銀行設立標準 第11條 銀行之設立,於公司設立登記前,發起人有變更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於事實發生後二週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不在此限:一、發起人失蹤、死亡者。二、發起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三、發起人於提出設立申…
- 行政商業銀行設立標準 第12條 銀行之設立,發起人應自許可設立之日起二個月內繳足應認股款,檢附下列書件各三份,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公開招募股份:一、募集設立申請書。二、主管機關核准銀行設立許可函。三、營業計畫書。四、發起人名冊。五、發起人會議紀錄。六、代收…
- 行政商業銀行設立標準 第13條 設立銀行者,應於辦妥公司設立登記後三個月內,檢同下列書件各三份,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一、營業執照申請書。二、公司登記證件。三、驗資證明書。四、銀行章程。五、創立會會議紀錄。六、股東名冊及股東會會議紀錄。七、董事名…
- 行政商業銀行設立標準 第15條 銀行經設立許可後核發營業執照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核發營業執照:一、股東持股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者。二、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不符合第六條規定者。三、不符合第七條規定者。四、未提出應具備之文件者。五、…
- 行政商業銀行設立標準 第16條 …銀行經核發營業執照後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設立之許可,限期繳銷執照,並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予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 行政商業銀行設立標準 第17條 主管機關就銀行設立之有關事宜,得隨時派員查核,或請地方主管機關或適當機構派員查核,並得令申請設立銀行者,於限期內提出必要之文件、資料或指定人員前來說明。
- 行政商業銀行設立標準 第18條 主管機關得視國內經濟、金融情形,限制銀行設立之家數。銀行之設立,得同時依本法規定申請設立分行,其家數以五家為限。
- 行政商業銀行設立標準 第18-1條 …向其客戶提供金融商品與服務之銀行,為純網路銀行。純網路銀行之設立,除下列事項外,應依本標準辦理:一、應於設立後一年內補辦為公開發行公司。二、其最低實收資本額,應全數由發起人認足,不適用第三條及第十二條規定。三、純網路銀行…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11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設立隸屬董事會之內部稽核單位,以獨立超然之精神,執行稽核業務,並應至少每年向董事會及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報告稽核業務。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視事業規模、業務情況及管理需要,設置適當職級之稽核主管,綜理稽核業務…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使用者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第12條 …提其基本身分資料,至少包括機構名稱、註冊國籍、登記證照或核准設立文件之種類、號碼、聯絡方式與代表人之姓名、國籍、身分證明文件種類、號碼、聯絡地址及電話等。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使用者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第13條 …定:一、確認使用者本人之金融支付工具。二、徵提登記證照或核准設立文件及其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之影本或影像檔。但我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及政府依法遴選派任代表人之事業機構與財團法人,得不適用之。三、由代表人或其所授權…
- 行政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三、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設立之特許。四、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業務項目之核准。五、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之財務、…
- 行政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稱會計獨立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指該分行應使用獨立之會計憑證,設立獨立之會計帳簿,並編製獨立之會計報表,不得與其總行或其他分行相混淆。
- 行政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之法人,指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法人。但在中華民國境內依法辦理設立登記之分支機構不在其內。
- 行政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 第18-1條 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十二第一項之保險業申請在我國設立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應符合下列條件:一、本國保險業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達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二項第一款所定資本適足之法定標準一點二五倍以上;外國保險業其…
- 行政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 第18-2條 保險業申請設立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應檢附下列書表文件,向金管會申請:一、申請書、申請許可事項表。二、公司章程或相當於公司章程之文件。三、保險業營業執照。外國保險業應檢附經其母國主管機關簽證之經營業務範圍證明文件。四、董事…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42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增設營業據點,應於設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將設立日期、地址及營業範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遷移或裁撤時,亦同。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43條 …境外分支機構,包括境外分公司及代表人辦事處。電子支付機構申請設立境外分支機構,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一、申請書。二、董事會議事錄。三、營業計畫書:如屬設置分公司者,須載明業務經營之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44條 …業務正常運作。四、日常監督機制之計畫書,其內容應包括:(一)設立資訊系統設置於境外之監督管理單位或委員會,參與人員包括法規遵循、內部稽核、作業風險管理及資訊管理監督人員,以有效執行日常監督。(二)日常作業機制,包括客戶資…
- 行政票券金融公司非營業用辦公場所管理辦法 第2條 票券金融公司為業務需要,設立、遷移或裁撤非營業用辦公場所,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前項所稱非營業用辦公場所,係指電腦中心、員工訓練中心、員工招待所、顧客服務中心、員工宿舍及其他管理單位等非供對外營業場所。
- 行政票券金融公司非營業用辦公場所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票券金融公司設立或遷移非營業用辦公場所,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設立或遷移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一)。二、董事會會議紀錄。三、設立或遷移計畫書。前項第三款所稱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擬設立或遷移之非營業用…
- 行政票券金融公司非營業用辦公場所管理辦法 第5條 票券金融公司經核准設立、遷移或裁撤非營業用辦公場所,應自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設立、遷移或裁撤,並於完成後十五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票券金融公司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完成設立、遷移或裁撤…
- 行政票券金融公司非營業用辦公場所管理辦法 第6條 經核准設立之非營業用辦公場所不得供營業使用。
- 行政票券金融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9條 …金融公司營業用辦公場所及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核准設立之非營業用辦公場所。本法第四十條第四項所稱非自用不動產,指前項自用不動產以外之不動產。本法第四十條第四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稱不動產主要部分為自用,指不動產自用…
- 行政銀行法 第12條 …所發生之應收票據。四、各級政府公庫主管機關、銀行或經政府核准設立之信用保證機構之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