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法規: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相關法規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母法 第二章 銀行及證券商 第11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第九款及第十款所稱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指持有外國護照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之個人;所稱中華民國境外之法人,指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法人。但在中華民國境內依法辦理設立登記之分支機構不在其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