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非營業用辦公場所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票券金融公司非營業用辦公場所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5條 票券金融公司經核准設立、遷移或裁撤非營業用辦公場所,應自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設立、遷移或裁撤,並於完成後十五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票券金融公司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完成設立、遷移或裁撤者,原核准廢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