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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第9條 …讓他人全部或主要部分之財產。五、設立或撤銷分支機構或其他營業場所。六、轉投資。七、變更保管處所。八、其他經本會規定應經核准之事項。
  2. 行政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第21條 …中保管事業辦理有價證券無實體發行之登錄,應作成紀錄,分置不同場所,並永久保存。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保管有價證券之進出與庫存,應作成紀錄,並至少保存十五年。前項進出之總額與庫存之餘額,應按月向本會申報。
  3.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1條 本法所稱證券交易所,謂依本法之規定,設置場所及設備,以供給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目的之法人。
  4.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43-3條 …購期間屆滿日止,不得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其他任何場所或以其他方式,購買同種類之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違反前項規定者,公開收購人應就另行購買有價證券之價格與公開收購價格…
  5.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96條 非依本法不得經營類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業務;其以場所或設備供給經營者亦同。
  6.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05條 …二、名稱。三、主事務所所在地,及其開設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場所。四、關於會員資格之事項。五、關於會員名額之事項。六、關於會員紀律之事項。七、關於會員出資之事項。八、關於會員請求退會之事項。九、關於董事、監事之事項。十、…
  7.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12條 …章程之規定,責令本人或指定其他會員了結其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所為之買賣,其本人於了結該買賣目的範圍內,視為尚未退會,或未被停止買賣。依前項之規定,經指定之其他會員於了結該買賣目的範圍內,視為與本人間已有委任契約之關係。
  8.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36條 …三條之規定終止契約,或被停止買賣時,對其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所為之買賣,有了結之義務。
  9.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60條 證券經紀商不得於其本公司或分支機構以外之場所,接受有價證券買賣之委託。
  10. 行政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畫書:載明業務之範圍、業務之原則與方針及具體執行之方法,包括場所設施、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培訓、業務發展計畫、未來五年財務預測,再保險政策。三、發起人名冊及證明文件(格式如附件二)。四、發起人會議紀錄。五、發起人等無保…
  11. 行政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0條 …畫書:載明業務之範圍、業務之原則與方針及具體執行之方法(包括場所設施、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培訓、業務發展計畫及未來三年財務預測)。三、發起人名冊及證明文件。四、發起人會議紀錄。五、發起人無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
  12.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15條 …式向客戶傳送無合理分析基礎或根據之建議買賣訊息。十二、於公開場所或廣播、電視以外之傳播媒體,對不特定人就個別有價證券未來之價位作研判預測,或未列合理研判分析依據對個別有價證券之買賣進行推介。十三、藉卜筮或怪力亂神等方式,…
  13. 行政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2條 …、分公司(分社)所在地不敷使用,而須於營業執照所載地址以外之場所設置異地辦公場所辦公或非供對外營業使用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14. 行政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7條 …、分公司(分社)所在地不敷使用,而須於營業執照所載地址以外之場所辦公者,得在國內設置異地辦公場所。前項異地辦公場所,限於在營業執照所載地址之同一地區設置,並以一處為限。前項所稱同一地區,除臺北市及新北市、新竹縣及新竹市、…
  15. 行政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8條 保險業依前條規定設置之異地辦公場所,所從事之業務涉及對外營業行為者,應檢具申請書及董事會(理事會)會議紀錄,事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預定設置之場所地址與其使用單位名稱、組織架構及用途。二、…
  16. 行政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9條 保險業遷移或裁撤前條場所者,應檢具申請書及董事會(理事會)會議紀錄,事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主管機關前次核准設立或遷移之日期及文號。二、原核准之場所地址與其使用單位名稱、組織架構及用途。三…
  17. 行政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10條 保險業經核准設置、遷移或裁撤第八條場所者,除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自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並於啟用、遷移、裁撤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保險業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完成設置、遷移或裁撤者,原核准廢止。
  18. 行政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11條 保險業依第七條規定增設、遷移或裁撤異地辦公場所,所從事之業務未涉對外營業行為,應將其使用單位名稱與場所地址、組織架構、用途及具體事實理由,於啟用、遷移、裁撤後十五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19. 行政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12條 保險業得視需要在國內設立非供對外營業用之場所,包括電腦中心、教育訓練中心、電話客服中心或倉庫。保險業增設、遷移或裁撤前項場所,應將其場所地址、組織架構、用途及具體事實理由,於啟用、遷移、裁撤後十五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20. 行政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13條 保險業依前二條規定所設置之場所,不得移供對外營業使用,且在該場所不得有下列情事:一、受理客戶面對面申辦保險業務。二、收取保險費或轉交保險給付。三、從事電話行銷業務。四、未設門禁,使客戶誤認是營業據點。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
  21. 行政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14條 …得在國內設立服務中心。保險業增設、遷移或裁撤服務中心,應將其場所地址、組織架構、業務範圍及具體事實理由,於啟用、遷移、裁撤後十五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保險業服務中心得辦理下列事項:一、第十九條第二項所列事項。二、核保簽署…
  22. 行政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第16條 …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及其他應記明之事項。二、拍賣之日、時、場所及方式。三、拍賣底價。四、交付價金之期限,其採分期給付者,其第一期應繳金額、期數及期限。五、定有應買資格或條件者,其資格或條件。六、閱覽不動產相關資料之處所…
  23. 行政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第22條 以競相喊價方式之拍賣,應設置公開競相喊價之場所,其設置及競價規則應由公正第三人擬具後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執行拍賣人員應對每次出價高喊三次後,如無其他較高出價,應以拍板或其他方法,為拍定之表示。
  24. 行政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第21條 …匯存款帳戶存撥之或由委託人直接將外幣匯至證券商於各證券交易市場所在地指定之金融機構辦理。依前項規定由委託人指定以新臺幣或外幣交割者,其交割結匯事項應依下列程序辦理:一、委託人應於委託買賣時指定交割幣別為新臺幣或外幣。惟委…
  25.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37條 …與賣出或賣出與買進相抵之交割。八、於其本公司或分支機構之營業場所外,直接或間接設置固定場所為接受有價證券買賣之委託。九、於其本公司或分支機構之營業場所外,直接或間接設置固定場所,從事與客戶簽訂受託契約或辦理有價證券買賣之…
  26.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共同行銷,指同一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在其營業場所辦理銀行、證券、期貨及保險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之一定範圍之業務。得依前項規定申請在營業場所辦理共同行銷之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為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三十六條第…
  27.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 第5條 …股公司之子公司間辦理共同行銷應簽訂契約,其內容至少應包括營業場所及人員之共用、契約期間等項目。金融控股公司依前條申請核准後,如有不符合第三條標準之情形者,於前項契約屆期前,可繼續承作至期限屆滿為止。但該契約屆期時,如仍未…
  28.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 第7條 …應使客戶易於識別,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辦理共同行銷之營業場所,應顯著明確標示所提供他業服務之公司名稱及共同行銷之服務項目。二、辦理共同行銷之業務人員,進行他業服務時,應表明並使客戶暸解係從事他業之行銷行為,並主動出示…
  29.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 第9條 …機構發生效力,相關契約責任之履行,由他業機構負責。但提供營業場所之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亦應負責。客戶與他業機構發生爭議,本業機構或其人員應協助客戶與他業機構進行聯繫協商。但本業機構或其人員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
  30.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5條 …事務所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六、海外有價證券掛牌買賣之交易場所名稱及查詢該海外有價證券資訊之方式。七、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