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11條 保險業依第七條規定增設、遷移或裁撤異地辦公場所,所從事之業務未涉對外營業行為,應將其使用單位名稱與場所地址、組織架構、用途及具體事實理由,於啟用、遷移、裁撤後十五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