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第21條 法規: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21條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有價證券無實體發行之登錄,應作成紀錄,分置不同場所,並永久保存。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保管有價證券之進出與庫存,應作成紀錄,並至少保存十五年。前項進出之總額與庫存之餘額,應按月向本會申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