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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第7條 …立客觀公正之失能給付案件審核認定程序,承保機關應就失能個案之調查、複驗、鑑定及審核等,訂定審核認定作業要點,報本保險主管機關核備。
  2.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13條 …善,並符合前項失能標準。承保機關對請領失能給付之案件,得施以調查、複驗、鑑定後,審核認定之。
  3. 考試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第4條 …百分之三十;其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認定,由核定權責機關學校依事實調查或依有關機關之鑑定報告辦理。第一項所稱危險職務,指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於使用器具操作、製作、修繕,或從事災害搶救、交通運輸、傳染病防治等存有較高傷亡或染病風…
  4. 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規則 第2條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三等考試、四等考試及五等考試。
  5. 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規則 第8條 …,並依相關規定分發任用。本考試錄取人員,於訓練期間得經法務部調查局指定之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體格複檢不合格,或未依限複檢者,函送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6.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19-2條 …。職場霸凌申訴受理機關應將前條第六項職場霸凌成立與否之決定及調查事證函送保訓會。該決定之調查程序與人員組成,有未符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辦法之規定者,保訓會得依職權要求機關重行調查。前條第二項之裁處權時效,自公務人員就機關因…
  7. 司法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第11條 …適當方法公開申請人姓名,由各界於所定期間內陳述意見。二、品德調查,並得函請檢察署、申請人曾登錄地區法院、曾入會地區之律師公會或其他有關機關(構)提供品德操守、素行、辦案風評、社會形象及前案紀錄等相關資料。三、基於調查事實…
  8. 司法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第15條 …著作審查。二、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所列事項。三、品德調查,並得函請檢察署、申請人曾任職機關(構)學校或其他有關機關(構)提供品德操守、素行、教學風評、社會形象及前案紀錄等相關資料。前項第一款之專門著作審查,由司法…
  9. 考試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5條 委員負責訴願事件之審查、調查、審議及決定等事項。
  10. 考試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6條 …事項:一、訴願事件程式之審查及簽擬事項。二、訴願事件之蒐證及調查事項。三、訴願會文稿之核閱及重要文稿之撰擬事項。四、訴願會議事有關事項。五、其他交辦事項。
  11. 監察監察院處務規程 第3條 調查官、調查專員、調查員非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不得任用:一、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及格分發本院擔任調查人員者。二、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具有任用資格之公務人員,經本院調查人員公…
  12. 監察監察院處務規程 第9條 …列各處室:一、監察業務處,分五組及陳情受理中心辦事。二、監察調查處,分八組辦事。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分六組辦事。四、秘書處,分五科辦事。五、綜合業務處,分四科辦事。六、會計室。七、統計室。八、人事室。九、政風室。
  13. 監察監察院處務規程 第10條 …設組、陳情受理中心或科分別辦事,各置組長、陳情受理中心主任、調查官兼調查主任或科長一人,分掌各組、陳情受理中心或科事務。
  14. 監察監察院處務規程 第11條 …一、人民書狀之處理事項。二、人民到院陳情之處理事項。三、自動調查案件申請之處理事項。四、糾舉、彈劾案件之處理事項。五、地方機關巡察之處理事項。六、人民書狀、糾舉、彈劾案件、地方機關巡察有關法規之研擬事項。七、其他交辦事項…
  15. 監察監察院處務規程 第12條 監察調查處之職掌如下:一、調查行政事項:(一)調查案件協查人員之擬派、暫停調查、恢復調查、展期、管制稽催及表報之編製等事項。(二)調查證之請領及管理事項。(三)協查人員專業訓練之計畫、執行及考核事項。(四)調查蒐證器材之…
  16. 監察監察院處務規程 第13條 …報(請)受理、審核(查)等事項。二、前款法律所涉案件之查核(調查)、罰鍰、沒入、追繳、行政爭訟、移送檢察機關及行政執行等事項。三、第一款法律所涉行政規則、書表格式之訂定、修正及法令宣導事項。四、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補正或…
  17. 考試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6條 訴願事件依訴願法第六十七條及第六十九條規定,有調查、檢驗、勘驗或送請鑑定之必要時,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職權或囑託有關機關、學校、團體或人員實施之。
  18. 考試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7條 受理訴願機關就訴願人或參加人申請調查之證據認為不必要者,應於決定理由中指明。
  19. 考試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8條 受理訴願機關依職權或依申請調查證據之結果,對訴願人、參加人不利者,除訴願人、參加人曾到審查會陳述意見或參加言詞辯論已知悉者外,應以書面載明調查證據之結果,通知其於一定期限內表示意見。
  20. 考試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27條 …答辯欠詳或逾期不答辯,而事實未臻明確者,受理訴願機關得依職權調查事實逕為決定,或認訴願為有理由而逕行撤銷原處分,責令另為處分。
  21. 監察監察法 第24條 監察院於調查行政院及其所屬各級機關之工作及設施後,經各有關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由監察院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或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22. 監察監察法 第26條 監察院為行使監察職權,得由監察委員持監察證或派員持調查證,赴各機關部隊公私團體調查檔案冊籍及其他有關文件,各該機關部隊或團體主管人員及其他關係人員不得拒絕,遇有詢問時,應就詢問地點負責為詳實之答復,作成筆錄,由受詢人署名…
  23. 監察監察法 第27條 調查人員必要時得臨時封存有關證件,或攜去其全部或一部。前項證件之封存或攜去,應經該主管長官之允許,除有妨害國家利益者外,該主管長官不得拒絕。凡攜去之證件,該主管人員應加蓋圖章,由調查人員給予收據。
  24. 監察監察法 第28條 調查人員必要時,得知會當地政府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協助。調查人員於調查證據遭遇抗拒或為保全證據時,得通知警憲當局協助,作必要之措施。
  25. 監察監察法 第29條 調查人員在調查案件時,如認為案情重大或被調查人有逃亡之虞者,得通知當地警憲當局協助,予以適當之防範。
  26. 監察監察法 第30條 監察院於必要時,得就指定案件或事項,委託其他機關調查。各機關接受前項委託後,應即進行調查,並以書面答復。
  27. 監察監察院巡迴監察辦法 第2條 巡察之目的如下:一、調查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之工作及設施有無違法或失職。二、調查中央或地方公務人員有無違法或失職。三、調查政府各機關預算執行,財務審核及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有關事項。
  28. 監察監察院調查證使用規則 第2條 本規則所規範之調查人員,指由監察院(以下簡稱本院)核派,協助調查委員調查案件之人員。
  29. 監察監察院調查證使用規則 第3條 調查證為專案調查臨時印發。調查人員請領本證,應經調查委員核可,並於使用完畢後,立即繳還並陳報調查委員。調查證遺失或污損不堪使用時,應即申請補(換)發。
  30. 監察監察院調查證使用規則 第4條 調查人員使用調查證時,應同時出示本院職員證,以明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