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法 第27條 法規:監察法 類別:監察 › 院本部 › 監察目 相關法規 監察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調查 第27條 調查人員必要時得臨時封存有關證件,或攜去其全部或一部。前項證件之封存或攜去,應經該主管長官之允許,除有妨害國家利益者外,該主管長官不得拒絕。凡攜去之證件,該主管人員應加蓋圖章,由調查人員給予收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