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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9條 …院(庭)處理後,如續發現有關證據或其他可供參考之資料,應儘速調查蒐集補送。
  2. 司法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16條 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執行職務,請求司法警察機關協助時,司法警察機關應予協助。
  3. 司法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8條 少年法院受理本法第三條第一項之事件,依調查結果,認無管轄權者,應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少年法院。
  4. 司法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9條 …院之法官、書記官、通譯之迴避,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之規定。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之迴避,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書記官迴避之規定。
  5. 司法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10條 …任輔佐人,或其選任之非律師為少年法院所不同意者,少年法院應於調查及審理程序中指定適當之人輔佐少年。少年法院依前項或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指定適當之人時,得指定法院公設辯護人或律師輔佐少年;指定時,以具有少年保護之學識、…
  6. 司法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11條 …人不適當時,得禁止之。輔佐人之選任,應於每審級為之。輔佐人於調查及審理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但於下列情形,少年法院得限制之:一、其內容與少年經移送之事實無關。二、有事實足認妨害另案之調查、審理或偵查。三、涉…
  7. 司法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14條 少年保護事件之調查及審理,法官、書記官執行職務時,均得不著制服;律師及其他人員在少年法院執行職務時,亦同。
  8. 司法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17條 …於將少年責付於其他適當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前,得通知少年調查官先行聯繫。少年法院於少年責付後,得將少年交付少年調查官為適當之輔導。前項情形,少年法院得依少年之需要,就輔導方法為適當之指示,並得準用有關保護管束之規定。…
  9. 司法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18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輔導,少年法院得依少年調查官之聲請或依職權停止之。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責付顯不適當,應以少年之行為、性格及環境等為基礎,並注意下列事項:一、有自傷或暴力攻擊傾向。二、有暫時隔離…
  10. 司法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19條 …持續評估收容之必要性,以符比例原則。如認有改以他案收容,或由調查程序改為審理程序收容之必要者,應換發收容書。
  11. 司法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20條 少年法院受理少年事件後,應即通知少年調查官為必要之調查,並得指示應調查之事項、範圍與期限。少年調查官除有特殊情事經陳明法官外,應於指定之期限內完成調查及提出報告,並附具對少年處遇之具體建議。少年法院對於前項之調查報告認有…
  12. 司法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21條 少年調查官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為調查時,除有事實足認顯無必要或有礙難情事者外,應進行訪視;須與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及其他關係人談話時,得以通知書傳喚到場會談。為前項訪視或會談時,得錄音及製作筆錄;筆錄…
  13. 司法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24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二件以上事件繫屬,少年法院依調查或審理結果,將第一款之事件裁定移送檢察官者,在少年刑事案件處分或裁判確定前,少年法院得停止少年保護事件之調查或審理。前項情形,少年經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
  14. 司法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25條 調查期日應通知少年調查官到庭陳述調查及處理之意見。但少年法院認無必要者,不在此限。
  15. 司法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27條 少年法院對於少年調查官提出之處遇意見之建議,經徵詢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及輔佐人之同意,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並當場宣示主文及認定之事實者,得僅由書記官記載於筆錄,不另作裁定書;認定之事…
  16. 司法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28條 少年調查官為執行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各款之處分,得通知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到場。少年調查官執行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處分時,得於必要時通知受轉介之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
  17. 司法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30條 少年法院依調查結果,認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付審理之裁定:一、報告、移送或請求之要件不備,而無法補正或不遵限補正。二、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事件,如屬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而於裁定前…
  18. 司法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31條 調查期日,應由書記官依進行事項製作調查筆錄;事件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裁定終結前,宜注意使少年調查官陳述調查及處理之意見,及最後予到場之少年陳述之機會。調查期日,應通知被害人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但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
  19. 司法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32條 少年法院開始審理之裁定,得於調查時以言詞為之,並由書記官記明筆錄。其經到場之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同意者,得即時開始審理。前項即時開始審理情形,於少年之輔佐人聲請檢閱卷宗及證物時,少年法院應另行指定審理…
  20. 司法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34條 …四十四條第二項交付適當之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為觀察時,少年調查官應與各該受交付者隨時保持聯繫,並為適當之指導。前二項觀察之執行,除另有規定外,得準用有關執行保護管束之規定。少年調查官應於觀察期滿後十四日內,就觀察結果提…
  21. 司法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42條 …他一切審理程序:一、審理之少年法院及年月日時。二、法官、少年調查官、書記官、到場通譯之姓名。三、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輔佐人或其他在場之人之姓名。四、少年不出庭者,其事由。五、訊問證人、鑑定人或其他關…
  22. 司法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44條 調查或審理筆錄應由法官及書記官簽名;法官有事故時,僅由書記官簽名,書記官有事故時,僅由法官簽名,並分別附記其事由。
  23. 司法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45條 調查或審理期日之程序專以筆錄為證。
  24. 司法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54條 …保護處分所審酌之必要性、相當性及執行方法之理由。四、對於少年調查官到庭陳述意見不採納者,其理由。五、諭知沒收或附隨處分者,其理由。六、適用之法律。
  25. 司法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59條 …抗告不合法定程式或顯無理由而應裁定駁回外,得準用有關少年法院調查及審理之規定,並通知少年調查官再為調查。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少年法庭對於抗告事件,除有由原裁定法院續為調查之必要外,應自為裁定。
  26. 司法家事事件書狀規則 第3條 …定管轄權及其他必要情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不公開訊問之方式,調查前項當事人及關係人之住所或居所,並將該筆錄及相關資料密封,禁止閱覽。前二項規定,於陪同出庭之社工或其他人員以書狀陳述,並認有保密其姓名、住所或居所等人別資料…
  27. 司法法官法 第35條 …及第三十七條規定審查有無應不予受理或不付評鑑之情事,不得逕予調查或通知受評鑑法官陳述意見。法官評鑑委員會審議個案評鑑事件,為確定違失行為模式之必要,或已知受評鑑法官有其他應受評鑑之情事時,得就未經請求之違失情事,併予調查…
  28. 司法法官法 第41-1條 法官評鑑委員會得依受評鑑法官及請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並得通知關係人到會說明;調查所得資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提供其他機關、團體、個人,或供人閱覽、抄錄。受評鑑法官及請求人聲請到會陳述意見,除顯無必要者外,…
  29. 司法法官法 第41-2條 …司法院應依法聘用專責人員,協助辦理評鑑請求之審查、評鑑事件之調查,及其他與評鑑有關之事務。法官評鑑委員會行使職權,應兼顧評鑑功能之發揮及受評鑑法官程序上應有之保障,且不得影響審判獨立。前項職權之行使,非經受評鑑法官之同意…
  30. 司法法官法 第58條 …受命法官,先行準備程序,闡明起訴之事由。受命法官經審判長指定調查證據,以下列情形為限:一、有在證據所在地調查之必要者。二、依法應在法院以外之場所調查者。三、於言詞辯論期日調查,有致證據毀損、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顯有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