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28條 法規: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28條 少年調查官為執行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各款之處分,得通知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到場。少年調查官執行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處分時,得於必要時通知受轉介之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之人員到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