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20條 法規: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20條 少年法院受理少年事件後,應即通知少年調查官為必要之調查,並得指示應調查之事項、範圍與期限。少年調查官除有特殊情事經陳明法官外,應於指定之期限內完成調查及提出報告,並附具對少年處遇之具體建議。少年法院對於前項之調查報告認有必要時,得交由少年調查官補足或重新調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