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少年法院於將少年責付於其他適當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前,得通知少年調查官先行聯繫。少年法院於少年責付後,得將少年交付少年調查官為適當之輔導。前項情形,少年法院得依少年之需要,就輔導方法為適當之指示,並得準用有關保護管束之規定。第二項事件終結前,少年調查官應提出輔導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