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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 第7條 各機關新設非營業特種基金,應依法律或配合重要施政需要,且所辦業務未能納入現有基金辦理,並具備政府既有收入或國庫撥補以外新增適足之特(指)定財源。非營業特種基金應具備長期穩定財源,以因應施政需要;其業務範圍應與公務預算明確…
  2. 行政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 第8條 主管機關應擬具特種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發布,並送立法院。但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一、營業基金依國營事業管理法、各事業設立法律設立。二、信託基金依法律、契約或遺囑設立。三、非營業特種基金設立法律已明…
  3. 行政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 第9條 前條所定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基金設立之目的。二、基金之性質。三、管理機關。四、基金來源。五、基金用途。六、預、決算處理程序。七、財務事務處理程序。八、會計事務處理程序。九、其他有關事項。
  4. 行政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 第10條 各特種基金資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5. 行政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 第11條 特種基金預算之編製、審議及執行,應依預算法之規定辦理。但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之自籌收入,不在此限。信託基金之預算,應配合年度預算籌編時程,由主管機關函送立法院。
  6. 行政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 第12條 每一特種基金均應訂定會計制度,凡性質相同或類似之基金,其會計制度得為一致之規定。
  7. 行政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 第13條 營業基金、信託基金、作業基金盈(賸)餘分配及虧損(短絀)填補之原則如下:一、營業基金依預算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辦理。二、信託基金依其所定條件辦理。三、作業基金之賸餘分配及短絀填補之項目如下:(一)賸餘分配:1.填補歷年短絀。…
  8. 行政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 第14條 各特種基金之主管機關對所管各特種基金之營運績效、財務狀況,應切實督導考核,並得訂定督導考核相關規定。信託基金主管機關並應督促管理機關依第四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9. 行政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 第15條 各特種基金有關收支之執行成效,得由審計部、財政部或中央主計機關依法隨時實地調查。
  10. 行政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 第16條 特種基金之決算,應依決算法之規定辦理。但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之自籌收入,不在此限。
  11. 行政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 第17條 各機關所管特種基金,如因性質相同或業務單純,主管機關應檢討合併,並報請行政院核准後辦理合併事宜;必要時,行政院得逕行要求主管機關辦理合併事宜。但信託基金依其所定條件辦理合併者,無須報請行政院核准。
  12. 行政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 第18條 各特種基金因情勢變更,或執行績效不彰,或基金設置之目的業已完成,或設立之期限屆滿時,主管機關應報請行政院核准後辦理裁撤事宜;必要時,行政院得逕行要求主管機關辦理裁撤事宜。但信託基金依其所定條件辦理裁撤者,無須報請行政院核…
  13. 行政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 第19條 特種基金裁撤後,其餘存權益應歸屬中央政府。但信託基金裁撤後,其餘存權益應依所定條件辦理。
  14. 行政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 第20條 特種基金因業務調整主管機關有變更者,變更後之主管機關應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檢討基金合併或裁撤之必要性。特種基金因業務調整主管機關未變更,而管理機關有變更,且未涉及基金合併或裁撤者,由該主管機關自行核處。
  15. 行政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 第21條 地方政府所管特種基金,準用本準則之規定。
  16.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12條 …因經營受託買賣、簽訂信託契約、全權委託契約、投資型保單或私募基金等,並以專業機構投資人名義進行前項第三款第二目及第三目交易者,其委託人、要保人或應募人亦應為專業機構投資人或高淨值投資法人。
  17.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17條 …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業務或於境內募集發行外幣計價之共同信託基金業務者,應於首次設置或募集發行前檢附下列文件向本行申請許可:一、主管機關核准文件,但設置外幣計價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且限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所稱之專業…
  18.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32條 …券或商品。二、未公開上市之大陸地區個股、股價指數或指數股票型基金。三、國內外私募之有價證券。四、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且未於證券市場掛牌交易之受益憑證。五、國內外機構編製之臺股指數及其相關金融商品。但由證券櫃檯買…
  19.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33條 …行訂定辦理該項商品應遵循事項,或授權財團法人臺北外匯市場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洽商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銀行公會)後,就該項商品承作條件、範圍及其他有關業務之處理事項訂定規範,並報本行核定;修…
  20.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43條 …額度內持有買超或賣超部位。指定銀行參與銀行間外匯市場,應遵循基金會洽商銀行公會後,依國際慣例所定並報經本行備查之交易規範。
  21. 行政會計法 第3條 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對於左列事項,應依機關別與基金別為詳確之會計:一、預算之成立、分配、執行。二、歲入之徵課或收入。三、債權、債務之發生、處理、清償。四、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五、不動產物品及其他財產之增減、…
  22. 行政會計法 第6條 …:謂特種財物之管理機關,關於所管財務處理之會計事務。六、特種基金之會計事務:謂特種基金之管理機關,關於所管基金處理之會計事務。前項第六款稱特種基金者:謂除營業基金、公債基金及另為事業會計之事業基金外,各種信託基金、留本基…
  23. 行政會計法 第11條 …之機關單位之會計。二、在總預算不依機關劃分而有法定預算之特種基金之會計。
  24. 行政會計法 第13條 …屬之營業機關、事業機關或作業組織之會計。二、各機關附屬之特種基金,以歲入、歲出之一部編入總預算之會計。
  25. 行政會計法 第17條 …計科目、簿籍、報表及應有之會計憑證。凡性質相同或類似之機關或基金,其會計制度應為一致之規定。政府會計基礎,除公庫出納會計外,應採用權責發生制。
  26. 行政會計法 第25條 各單位會計所需編製之會計報告各表,應按基金別編造之。但為簡明計,得按基金別分欄綜合編造。
  27. 行政會計法 第46條 …帳簿,應由各該政府主計機關,會同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機關或基金之主管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按事實之需要,酌量設置之。各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之備查簿,除主計機關認為應設置者外,各機關或基金主管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亦得按其…
  28. 行政會計法 第63條 …計之總數。二、各種會計事務之主管或主辦人員交代時。三、機關或基金結帳時。普通序時帳簿,於每月終了時、機關結帳時或主辦會計人員交代時,亦應結總。
  29. 行政會計法 第64條 各機關或基金有左列情形之一時,應辦理結帳或結算:一、會計年度終了時。二、有每月、每季或每半年結算一次之必要者,其每次結算時。三、非常事件,除第一款、第二款情形外,其事件終了時。四、機關裁撤或基金結束時。
  30. 行政會計法 第89條 各該政府主計機關,接到各單位會計機關、各單位會計基金之各種會計報告後,其有統制、綜合之需要者,應分別為統制之紀錄,以彙編各該政府之會計總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