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 第11條 法規:會計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會計目 第一章 通則 第11條 左列各款會計,為單位會計:一、在總預算有法定預算之機關單位之會計。二、在總預算不依機關劃分而有法定預算之特種基金之會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