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政府會計之組織為左列五種:一、總會計。二、單位會計。三、分會計。四、附屬單位會計。五、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前項各款會計,均應用複式簿記。但第三款、第五款分會計之事務簡單者,不在此限。第一項各款會計之帳務處理,得視事實需要,呈請上級主計機關核准後,集中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