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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會計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會計目

法規章節: 第70條

原始憑證,除依法送審計機關審核者外,應逐一標註傳票編號,附同傳票,依前條規定辦理;其不附入傳票保管者,亦應標註傳票編號,依序黏貼整齊,彙訂成冊,另加封面,並於封面詳記起訖之年、月、日、頁數及號數,由主辦會計人員於兩頁間中縫與每件黏貼邊縫,加蓋騎縫印章,由會計人員保存備核。
但原始憑證便於分類裝訂成冊者,得免黏貼。
依第九條集中處理會計事務者,其原始憑證之整理及保管,得由中央主計機關另訂辦法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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