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應擬具特種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發布,並送立法院。
但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營業基金依國營事業管理法、各事業設立法律設立。
二、信託基金依法律、契約或遺囑設立。
三、非營業特種基金設立法律已明定基金之收支保管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