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 第25條 法規:會計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會計目 第二章 會計制度 第25條 各單位會計所需編製之會計報告各表,應按基金別編造之。但為簡明計,得按基金別分欄綜合編造。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