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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2 / 200 頁-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55條 …第九十一條之二第一項第八款、第十一款或第九款轉讓他人使用廢止許可者,得命使用人限期整復,未依限期整復者,依本法第九十五條處分。
-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58條 …納期限屆滿後,訂期催繳,經催繳未在通知期限內繳清者應即廢止其許可使用;其所積欠之使用費,應於其保證金中扣除。
-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62條 …理機關就現存之魚塭,經水理分析無妨礙河防安全者,應劃設魚塭得許可之範圍及其最高與最低高程,不受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限制。但仍不得位於河防建造物二十公尺範圍內及經常水流區域之中心點向兩岸計算河川寬度之三分之一之範…
-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63條 管理機關之許可於河川出海口海岸管制區及其他管制區範圍內之河川區域內使用、開發或修築堤防等行為者,應先會商該管制機關後辦理之。
- 行政輸出入貨品電子簽證管理辦法 第3條 適用本辦法之簽審文件如下:一、輸出入許可證。二、輸出入光碟製造機具申報備查書。三、瀕臨絕種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許可證。四、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許可證。五、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國際進口證明書。六、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進口保證書。七、…
- 行政輸出入貨品電子簽證管理辦法 第8條 …貿易署核准,除下列文件外,均核發書面文件予申請人:一、輸出入許可證。二、輸出入光碟製造機具申報備查書。三、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許可證。四、其他經貿易署公告者。
- 行政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申請書未指定取樣日者,以受理報驗日派員取樣為原則。但時間不許可者,得於次日派員取樣。二、申請書已指定取樣日者,於指定日派員取樣。三、報驗義務人未於指定取樣日具備規定之包裝及商品數量者,於標準檢驗局未派員取樣前,得申請延…
- 行政海堤管理辦法 第5條 …定及變更。(三)海堤之檢查、維護及養護。(四)海堤申請使用之許可事項及堤身所在土地之管理。(五)海堤之巡防及違法案件之取締與處分事項。前項第一款海堤之類別變更事項,應考量海堤保護標的、海堤結構安全、海堤土地權屬及其他相關…
- 行政海堤管理辦法 第6條 …法案件之取締與處分事項。二、海堤區域內除海堤以外之申請使用之許可事項。三、防汛搶險。四、海堤區域內除海堤以外之土地及其他行政管理事項。
- 行政海堤管理辦法 第14條 …,致妨礙海堤安全或防護功能者,應依本法第九十一條之二規定廢止許可。
- 行政海堤管理辦法 第25條 …條及第六條規定,分向所在地河川分署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許可。海堤區域使用人對施設之建造物或其使用範圍應負責維護管理;如有造成損害者,應負責賠償。第一項許可使用經依本法第九十一條之二規定廢止其許可,或其許可期限屆滿,…
- 行政海堤管理辦法 第27條 …或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案。管理機關認為符合條件者,發給使用許可書。
- 行政海堤管理辦法 第30條 許可使用期間不得超過三年。但養殖或種植植物於期滿欲繼續使用者,得於期滿二個月前之一個月內申請延長使用,每次延長不得超過三年;逾期未申請者,其許可於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養殖或種植植物許可期限屆滿而未申請展期或未經申請許可使…
- 行政海堤管理辦法 第31條 海堤區域內之許可使用,除政府機關及其他公法人使用外,應由各該管理機關按其種類徵收使用費及保證金;其標準及徵收日期,由各該管理機關定之。
- 行政海堤管理辦法 第33條 …,並經管理機關限期催繳仍未於通知期限內繳清者,除應依法廢止其許可使用外,其所積欠之使用費及加徵之滯納金,應責由連帶保證人代為繳納或於其保證金中扣除。
- 行政海堤管理辦法 第34條 …用海堤區域內公有地,業經其他機關收取租金或使用費者,得不收取許可使用費。
- 行政度量衡規費收費標準 第3條 …鑑定費。三、認證費。四、評鑑費。五、校正費。六、證照費。七、許可費。八、考試報名費。九、校驗費。十、驗證費。前項各款度量衡規費以新臺幣元計收,應繳總額尾數未滿一元者,不予計收。
- 行政度量衡規費收費標準 第31條 度量衡業自行檢定許可費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 行政度量衡規費收費標準 第32條 度量衡業營業許可應繳許可費費額如下:一、製造業、修理業之許可或因增加度量衡器種類而變更者,每件新臺幣二千二百元。二、輸入業之許可,每件新臺幣四百元。三、執照延展之許可,每件新臺幣四百元。度量衡業者設立分支機構,依前項規定…
- 行政溫泉取用費徵收費率及使用辦法 第3條 …新臺幣九元。第一項第一款適當地層及地點,由徵收機關於溫泉開發許可審查時一併認定之。本條修正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 行政溫泉法 第5條 …擬具溫泉開發及使用計畫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開發許可;本法施行前,已開發溫泉使用者,其溫泉開發及使用計畫書得以溫泉使用現況報告書替代,申請補辦開發許可;其未達一定規模且無地質災害之虞者,得以簡易溫泉開發許可申…
- 行政溫泉法 第7條 溫泉開發經許可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廢止或限制其開發許可:一、自許可之日起一年內尚未興工或興工後停工一年以上。二、未經核准,將其開發許可移轉予他人。三、溫泉開發已顯著影響溫泉湧出量、溫度、成分或…
- 行政溫泉法 第9條 經許可開發溫泉而未鑿出溫泉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撤銷、廢止溫泉開發許可或溫泉停止使用一年以上者,該溫泉取供事業應拆除該溫泉有關設施,並恢復原狀或為適當之措施。
- 行政溫泉法 第17條 …或溫泉礦業權並完成開發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營許可。前項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之程序、條件、期限、廢止、撤銷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會商各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溫泉法 第23條 未取得開發許可而開發溫泉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未依開發許可內容開發溫泉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
- 行政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 第3條 型式認證之申請人或繼受人為領有度量衡製造業或輸入業許可執照者。系列認證之申請人為原型式認證申請人或其繼受人。
- 行政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 第12條 …造或輸入;必要時,得由度量衡專責機關再加封。經度量衡專責機關許可自行檢定之度量衡業,依度量衡器檢定檢查技術規範施行自行檢定,並加封檢定合格印證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 行政溫泉開發許可移轉作業辦法 第2條 溫泉取供事業取得依本法第五條規定之開發許可後,移轉於他人,應於取得開發完成證明文件前,申請溫泉開發許可移轉之核准。
- 行政溫泉開發許可移轉作業辦法 第3條 溫泉開發許可移轉,由下列申請人向原許可之主管機關申請:一、因繼承而移轉時,由全體繼承人共同申請。二、因讓與而移轉時,由讓與開發許可之溫泉取供事業及受讓人共同申請。
- 行政溫泉開發許可移轉作業辦法 第4條 取得溫泉開發許可之人於未取得開發完成證明文件前死亡,其繼承人申請溫泉開發許可移轉者,應於六個月內為之。依前項申請溫泉開發許可移轉者,應提出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原核准之開發許可。三、繼承事實之證明文件。四、繼承人之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