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32 / 145 頁- 行政原住民族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9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行政原住民族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0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 行政原住民族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1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 行政原住民族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2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 行政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第38條 …業與傳銷商權益保障及爭議處理業務。其捐助數額得抵充第二項保護基金及年費。保護機構為辦理前項業務,得向完成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與傳銷商收取保護基金及年費,其收取方式及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完成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未依前二項規…
- 行政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員工權益保障處理辦法 第11條 …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年撫卹金遺族之子女教育補助費、屬特種基金機關之上述經費及其退休人員優惠存款差額利息之支(發)給機關如下:一、原服務機關經裁撤或整併者,以其業務承受機關或主要業務承受機關為支(發)給機關。二、無業務…
- 行政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條 …社會發展,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八條規定,設置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行政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3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下設原住民族就業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為主管機關。
- 行政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二、住宅租售及相關業務收益款。三、原住民族土地賠償、補償、收益款、土地資源開發營利所得、原住民保留地租金收入及相關法令規定之提撥款。四、原住民族地區溫泉取用費提撥款。五、全部…
- 行政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5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原住民貸款業務:(一)原住民族事業貸款。(二)原住民族新創事業貸款。(三)原住民族微型經濟活動貸款。(四)其他政策性貸款。二、原住民信用保證業務:(一)原住民經濟產業貸款信用保證。(二)原住民建購、…
- 行政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6條 本基金設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原民會副主任委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原民會就有關機關、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聘兼之;任一性別委員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任期為二年,…
- 行政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8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二、本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四、其他有關事項。
- 行政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1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本基金及下設基金之資金,得以計價方式互相調撥;其作業程序,由本會另定之。
- 行政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2條 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 行政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3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行政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4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 行政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5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 行政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6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 行政客家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條 …之。前項所稱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公開之各號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並得因實際業務需要,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 行政客家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7條 …二、負債。(一)流動負債。(二)非流動負債。三、淨值。(一)基金。(二)累積餘絀。
- 行政客家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0條 淨值,包括基金及累積餘絀等項目。
- 行政客家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2條 淨值變動表(附件五)包括基金、累積餘絀、淨值其他項目之期初餘額、本期增減項目與金額及期末餘額等。
- 行政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第47條 本行自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一日以後,依有關規定提撥退休基金,成立退休基金監督委員會監督管理之;原提存之公、自提儲金應予保留,由本行退休基金監督委員會代為管理運用,於本行職員離職時,依本準則施行前當時適用之法令發給之。
- 行政行政院主計處組織法 第3條 …辦法之擬訂,及各級機關單位分級之訂定事項。三、單位預算、營業基金以外附屬單位預算之審核與有關歲入、歲出計畫之核議,及總預算之整編事項。四、追加預算及特別預算之審核、整編事項。五、各機關分配預算之核定及修正,或將其分配數之…
- 行政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 第1條 中央政府各機關(構)、學校、國營事業(以下簡稱各機關)特種基金之設立、保管、運用、預(決)算、考核、合併及裁撤,依本準則之規定。
- 行政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 第2條 本準則所稱特種基金,依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分為營業基金、債務基金、信託基金、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
- 行政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 第3條 本準則所稱非營業特種基金,指債務基金、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
- 行政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 第4條 營業基金應依企業化經營原則,提升營運績效,除負有政策性任務者外,應以追求最佳盈餘為目標。作業基金應本財務自給自足原則,提升業務績效,以達成最佳效益為目標。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應在法律或政府指定之財源範圍內…
- 行政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 第5條 每一特種基金為一獨立計算債權、債務、損益或餘絀之會計個體,除符合預算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及信託基金外,均應編製附屬單位預算或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 行政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 第6條 各機關申請設立特種基金時,應事先詳敘設立目的、業務範圍、基金財務規劃,層請行政院核准,並循預算程序辦理。但依法律、條約、協定、契約、遺囑設立者,無須層請行政院核准。